时间:2012-07-05 17:55:56 文章分类:财税中心
来源:杭州国家税务局
问: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涉及哪些行业?
答: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问: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加了哪些增值税纳税人?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上海的其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向上海市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问:上海市试点行业的税率安排有什么不同?
答: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具体是: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问:目前哪些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问:如何界定增值税应税服务?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的规定,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正确把握以下几点:
(一)与现行增值税的征收原则不同,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二)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三)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即为有偿。
问:试点地区增值税征收率是3%吗?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是的。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从事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特定项目,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地区纳税人使用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问:如果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地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答: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增值税如何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为:
(一)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进项税额,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
(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三)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另外,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问: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应当怎么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7号)的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12年1月1日后发生上述情况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该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
问:取得试点地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办理认证抵扣?
答:新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途径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认证相同,认证系统升级后可以网上认证新的货运专用发票。如果网上认证不成功,在杭企业可以联系杭州四通信息工程公司进行系统升级,也可以前往税务机关通过自助办税终端或窗口进行认证。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问: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非试点地区增值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
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3、“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4、“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
(三)非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不作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