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25 09:25:35 文章分类:合同票据
1、《票据法》第17条规定,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上述(一)、(二)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上述(三)、(四)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2、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而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时效,由于票据法上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
3、民法上关于一般债权的时效是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利益返还请求权的2年时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应该可以理解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丧失票据权利时开始计算。
如果是商业汇票,根据规定,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票据权利消灭期限是票据到期日起2年,那从出票日开始计算,2年6个月后,就是知道或应该知道票据权利丧失,就开始计算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2年时效。如此,商业汇票出票后经过4年6个月,票据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时效都过了,票据持有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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