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不满离职删资料 被判赔公司7006元

时间:2012-12-12 13:53:25    文章分类:劳动案例

2012年12月12日07:50新闻晨报

因不满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财务主管未及时归还公司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造成公司为数据恢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先生赔偿公司损失7006元。

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施先生在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担任财务主管。2009年3月26日,该公司与施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双方终止劳动关系,而施先生却带走原属于其使用的公司电脑。同年4月10日,在公司董事的协调下,施先生将电脑归还,期间,施先生删除了电脑中的部分文件。

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指出为恢复数据资料,花费了人力、物力,但至今资料尚未完全恢复,因此诉至法院,要求施先生赔偿因其带走公司电脑并恶意删除公司资料造成的经济损失2.1万余元(包括恢复数据的费用、员工额外工资费用、停车费和汽油费),并就上述行为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施先生离职时未及时归还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的相关文件,有违公司规定,公司在施先生删除数据具体内容不明的情况下,进行数据恢复是在情理之中,由此造成的损失6006元理应由施先生进行赔偿。而公司要求施先生赔偿聘用员工从事恢复删除数据的额外工资证据不足,要求其赔礼道歉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公司要求施先生赔偿停车费和汽油费所提供的凭证不足以证明自己主张的金额,故法院酌情确定停车费和汽油费共计1000元。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葛律师评析: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2条,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收入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因劳动者的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重要的是公司要取得劳动者过错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


执业机构: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葛弋慧律师 > 葛弋慧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