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10-22 17:02:25 文章分类:解读劳法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表(2013年10月1日实行)
养老
医疗
失业
生育
工伤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单位
22%
21%
12%
11%
1.7%
1.5%
0.8%
1%
0.5%
0.5%
个人
8%
8%
2%
2%
1%
0.5%
0
0
0
0
调整前
调整后
单位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37%
35%
个人城镇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11%
10.5%
说明:
1、单位每月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个人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降低了0.5%。比如,员工社保缴费基数是3000元,调整前员工个人应该承担3000*11%=330元,调整后员工个人应该承担3000*10.5%=315元。
2、非城镇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社会保险(5年过渡)缴费比例不变。
市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沪府发〔201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本市社会保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可持续,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精神,市政府决定,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社保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从今年10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9%。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2%调整为21%,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9%,单位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及个人缴费比例不作调整。
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4%调整为13%。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7%(单位缴费比例6%,个人缴费比例1%),暂不作调整。
三、本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7%调整为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7%调整为1.5%,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调整为0.5%。
四、本市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8%调整为1%。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