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时间:2018-08-22 10:25:28  作者:葛弋慧律师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案例:A公司发现B个人独资企业在淘宝网上贩卖和A公司产品一样的玩具,无论外观还是操作都一样,A公司觉得这明显是侵犯了公司的知识产权。A公司这款玩具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和软件著作权证书,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B企业在浙江瑞安,A公司希望在公司所在地上海松江区提起诉讼,那可以通过公证收货的方式在上海起诉吗?B企业在上海没有实际销售点。

 

首先,要明确网络贩卖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性质,属于合同纠纷吗?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即合同是否有效之争议;合同文字语言理解不一致之争议;合同是否已按约履行之争议;合同违约责任应当由何方承担及承担多少之争议;合同是否可以单方解除之争议。

   案例中,权利方要告的是卖家所售产品侵犯了其知识产权,并非关于合同的争议,所以不属于合同纠纷,也就不能适用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注:合同纠纷的管辖,按照民诉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包括哪些呢?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 “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如何规定管辖的?

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注:上述解释是否适用于以网络平台为媒介的网售产品侵害知识产权纠纷?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与网购货物涉嫌侵权是两个不同概念,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对象,如作品、商标、视频等存在于网络环境下,因网络的下载、链接等网络行为而发生; 而网络购物只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实施购货行为,所购侵权货物是由线下实体生产商生产。实质上,网购货物只是利用了互联网的交易平台展示货物信息,与实体店的交易并无本质区别。

 

第三、如果网购货物侵权和实体购物侵权没有本质区别,那么知识产权的各个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管辖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规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5 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 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 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不能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为原告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后,实践中,各个法院对于网购货物侵害知识产权纠纷的管辖也是无花八门,适用法规也是各行其是,各取所需。

1、    被侵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丽水市华威纸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民初2789号),法官适用的是《民诉法解释》24、25条,认为原创公司系通过信息网络购买被控侵权产品,鉴于被侵权人住所地亦即原创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属该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    网购收货地没有管辖权:广东省两级法院在北京市鑫全盛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百数汇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都不在深圳市,销售者在深圳也没有销售点,原告仅以被控侵权产品发货邮寄至深圳,涉案网页情况的公证书是由深圳市公证处出具, 将深圳作为侵权行为地起诉到原审法院,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3、    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有管辖权,(2004)高民终字第36号,本院认为:对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北京市公证处的计算机终端上通过网址http://www.billich.com.au访问了相关网页,发现被控侵权作品《北京千年城市风景画》的复制品在网上刊登并限量销售,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是侵权行为地。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北京比利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查尔斯·比利奇在因特网上销售《北京千年城市风景画》的复制品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有权管辖。

 

葛律师评析:

遇到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首先要想到的就是管辖,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冷静分析一下案件性质,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还是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还是网购货物侵犯商标权或著作权或专利权纠纷案?抑或者是网络下载侵权软件纠纷等,性质不同的网络侵权纠纷管辖,都有不同的法规和司法解释,一定要不能搞错案件性质,以免事倍功半。

网络购物平台一般是起到信息传递的作用,也承担初步审核的功能,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是否能作为侵权行为地实施地呢?实体门店作为销售地,可以按照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那网络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法院是否也可以作为侵权产品销售地从而有管辖权呢?笔者认为网络购物平台服务器所在地具有侵权产品销售地的概念,侵权者相当于租用了平台服务器进行网络销售。

网络购物平台如淘宝、拼多多,入驻商家所售产品有侵权行为时,网购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下篇文章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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