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8 14:42:31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或者董事之间发生纠纷或分歧,且无法就此达成解决方案,又由于各方在公司中拥有的权利相对均衡,或一方对其他方形成制约,从而使公司的相关组织机构如股东会和董事会不能按照法律及/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作出决议,陷于僵持局面,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态。
(一)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
按照公司僵局产生的不同机构可以将其划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前者指的是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由于股东之间的内部纷争而无法达成有效决议,通常情况下发生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因意见不一致僵持不下而引发的僵局。后者指的是发生于董事层面的僵局,主要表现在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机制领域,如董事会无法召集,无人执行等。
(二)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公司僵局和因公司股东个人因素导致的公司僵局
按照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可以划分为纯粹商业意见分歧形成的公司僵局和因公司股东个人因素导致的公司僵局。前者是指处于僵局的双方或多方之间仍然保持着良好的个人关系,而仅仅是由于双方对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方式、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等纯粹商业意见的不同才引起僵局。在这种情形下,公司的人合性和相互之间的信任基础并未丧失,经过良性互动和充分沟通,或者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节,僵局很可能会自行化解。后者是指由于双方私人关系的恶化导致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合作的基础根本丧失,从而产生僵局。此时,除非双方的关系能够得到及时地修复,重新获得彼此的信任,否则这种僵局是很难通过公司自身化解,而必须依靠外部力量的介入。
(三)表决权僵局和否决权僵局
表决权僵局是指僵局中的对立双方所掌握的表决权票数是相等的,彼此互不相让使得无法通过任何决议或者双方的表决权都无法达到公司法规定的过半并且无法获得中间派的支持。否决权僵局则是指由于诸如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才可时,由于对立的一方掌握着足以行使否决权的票数,从而使得决议无法通过进而形成公司僵局。
形成公司僵局的原因:
(一)资本多数表决机制的滥用
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体,在市场交易中要不断地做出各种决策,以实现设立公司的目的。而资本多数表决机制正是为方便公司有效的做出决策,贯彻公司内部资本民主而产生的。不可否认,这个制度如果被善意的遵守,会极大地提高公司做出决策的效率,抓住商机,促进公司的发展。然而,当部分股东们渐渐由最初的善意遵守转向利用这个制度追求自身利益时,比如,故意不出席股东会,故意行使否决权等等。长期下去,资本多数表决制就被架空,走向了最初目的的反面。
(二)信任危机的出现
公司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一个和谐融洽的团队,因此,股东之间的信任、合作尤为重要。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及规模较小的公司中,股东开始设立公司往往是基于亲情,友情等,然而公司的长期运转需要的是股东彼此之间的默契,宽容,一旦出现了决策意见不一致,甚至只是私人之间的误会,如果缺乏沟通、理解,往往会导致关系恶化,最终出现公司运行的僵局。
(三)退出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不存在类似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公开交易市场的外部制约,认为自己利益受到侵害,想要退出公司的股东很难对外转让自己的出资,这样,无法转让出资的股东进退两难,埋下了公司僵局的隐患。另一方面,在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制和资本不变原则之下,除非通过严格复杂的减资程序,一般要求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做出决议方可。否则,股东一旦出资便不得随意收回,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而且,虽然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内转让自己的股权,但是在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背景下,这种可能性又变得微乎其微。
如何避免陷入公司僵局?
(一)通过股权结构设计避免公司僵局的发生。
僵局的产生往往是股权设置过于均衡,相互之间没有办法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形成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作和经营。因此在股权架构设计时最好不要设置成50%对50%的股权结构或者各三分之一的股权结构,特别是50%对50%的股权结构最容易出现公司僵局。比较理想的初创公司股权结构是67%对33%或者51%对49%,这样的话,一方有公司的绝对控制或者相对控制权,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
(二)通过公司章程合理预防公司僵局的产生。
(1)尽量不要设置过多的需要权益股东一致同意才能议决的事项,对于部分股东的一票否决权给出具体的限制,并且对于行使一票否决权导致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的情况约定解决办法。
(2)对于公司僵局情况下股权回购进行详细的约定,比如哪些情况构成公司僵局,可以启动股权回购程序、采取何种规则进行股权回购、如何确定股权回购的合理价格等,股权回购机制的建立,可以在僵局时强制一方退出,有效的避免僵局发生。
(3)对于公司严重僵局时公司解散进行详细的约定。公司法虽然对于僵局情况下公司的解散进行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司长期僵局的问题,但是公司法对于强制公司解散的规定条件过于严格,时间操作中还是比较困难的,股东之间可以在章程中对于解散的条件进行更为宽松和更为有操作性的约定,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
(三)诉讼
公司法对于公司僵局规定了法定的解决公司僵局的两种方式。
其一,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条是僵局赋予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
其二,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条虽然不是针对公司僵局的,但是也对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公司僵局破解同样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