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实务

时间:2018-11-08 14:46:13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一、股东资格确认与否认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2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22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适用情况:达成出资合意且实际出资但是未被认可股东资格;股权代持中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发生纠纷;冒用他人之名获取股东资格。

3、诉求: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某持有的股权归某某所有;

              请求法院确认某某享有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

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某某方不具有股东资格。

4、举证:股权合意的书面证据;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证据;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股权代持书面文件。

5、被告的抗辩:未达成出资合意;出资系借款或还款;系干股股东;等

二、股东名册记载及变更工商登记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23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适用情况:股东认缴出资,签署了章程,公司并未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也未为该股东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3、诉求:判令将原告及出资额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并向原告颁发出资证明;

              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妥工商登记手续。

4、举证:股权合意的书面证据;出资或者认缴出资的证据;已经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证据;股权代持书面文件。

5、被告的抗辩:未达成出资合意;出资系借款或还款;系干股股东;等

三、股东出资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适用情况: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实、迟延出资和抽逃出资。

3、诉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款付至公司账号或者将实物出资的不动产转移登记至公司名下。

4、举证:一般需要提供出资合意的书面证据、章程等证据

5、被告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出资等

四、公司设立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适用情况:拟设立公司的各方之间因公司设立不成而产生的争议。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合作协议,退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其他发起人共同承担债务。

4、举证:出资协议、出资凭证、支出凭证以及损失证据。

5、抗辩:未成立公司的责任不在己方等

五、股东知情权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33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适用情况:股东往往是小股东,知情权无法行使时提起的诉讼。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账簿。

4、举证:股东凭证;提出了查阅书面请求;公司拒绝或者没有15日内答复。

5、抗辩:不具有股东资格;查阅用于不正当目的等。

六、股东分红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适用情况:一般是公司或者公司的大股东长期不分配公司利润的引发的诉讼。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分配公司利润。

4、举证:股东凭证、公司有可分配利润等。

5、抗辩:需要先弥补亏损;股东会决议不分等。

七、回购股权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7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适用情况:部分股东反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或者不认同公司的发展规划或者长期不能行使股东权利的,希望可以退出公司。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公司以某某数额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4、举证: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回购事项;5年连续盈利但不分配利润;合分转主要财产或期满后继续经营决议;提出回购书面证据。

5、抗辩:没有连续5年盈利;非主要财产;超过90天诉讼时效;原告主张的不是合理价格。

八、损害股东权利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适用情况:主要适用于公司的董监高违反法律、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合法权利的行为提起的诉讼。

3、诉求: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害股东权利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4、举证:股东凭证、董监高的侵权行为的证据以及股东因此遭受损失的证据。

5、抗辩: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造成损失

 九、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之诉

1、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适用情况:股东转让股权后,其他股东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提出异议。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有效。

4、举证: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违法的相关证据。

十、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71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适用情况:转让股东向公司之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无效。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原告对被转让股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

4、证据:股权凭证、股权转让协议、合理方式通知的书面凭证。

5、抗辩: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构成同等条件等。

十一、公司决议无效/撤销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2、适用条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以及有利害关系的高管对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认为该决议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而提起的诉讼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撤销公司某日作出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4、证据:股东凭证、决议、违法或者违反章程的证据。

5、抗辩:无权提起诉讼;程序合法;超过60日的撤销期。

十二、公司证照返还之诉

1、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第38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117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2、适用情况:本诉多数情况是公司通过新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罢免了原有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后,其拒不归还公司公证证照的情况。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归还持有的某某公司的公章、营业执照正本等。

4、举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章程、被告持有印章证照的证据。

5、抗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违法;不持有公司印章证照。

十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适用情况:公司股东或者董监高损害公司权益、侵占公司财产、主导不公平交易等行为,公司提出异议而引发的诉讼。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4、前置程序:若董、高侵权时,股东应当请求监事起诉,监事30日内未起诉,股东才可以起诉;若监事侵权时,股东应当请求董事起诉,董事不起诉,股东才可以起诉。

5、举证:股东凭证;侵权的相关证据

十四、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赔偿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适用情况: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引发的诉讼。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交易无效并赔偿损失。

4、举证:系关联方;交易侵害公司权益

5、抗辩:履行了法定程序;交易合法;价格合理;

十五、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适用情况: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通过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过度控制的方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人因此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

3、诉求: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对公司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举证:债权债务关系;人格混同、财产混同的情形;

5、抗辩:人格相互独立;财产相互独立

十六、瑕疵出资债务连带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13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适用情况: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的,债权人有权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连带责任。

3、诉求:请求法院判决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某某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举证:债权债务关系;瑕疵出资证据。

5、抗辩:超过时效;不存在瑕疵出资问题。

十七、未尽清算义务债务连带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适用情况:公司未经清算就宣告歇业或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权利受损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因未清算导致财产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若因未及时清算导致已经无法清算的,则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股东承担公司未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

 4、举证:债权债务关系;注销登记手续;未清算证据;财产损失证明等

十八、公司解散之诉

 1、法律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1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适用情况:公司出现僵局时,股东之间就解散不能达成一致,部分股东可以提起强制解散之诉。

 3、诉求:请求法院依法解散某某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4、举证:股东资格;公司僵局证明。

 5、抗辩:未出现公司僵局,不同意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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