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3 14:54:40 作者:葛弋慧律师 文章分类:解读劳法
一、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何为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1、《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根据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除了双方信息和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其他即(三)至(六)应该都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三、何为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呢?
1、劳动合同期限,期限长短不应该作为判断降低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为从劳动者角度出发,有的劳动者觉得短期好,有的劳动者喜欢长期合同。但如果续签合同和之前合同时间不一致,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按照原合同期限续签呢?如果单位不同意按照原期限续签,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呢?个人认为这种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个对劳动者还是很重要的,涉及到离家距离远近和工作岗位的问题,如果不是单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措施,单位变更工作内容或工作地点,劳动者不续签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这个也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建议和劳动者协商后改变,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也要根据变更的原因是否属于单位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来判断是否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4、劳动报酬,这个最好理解和判断,劳动报酬降低当然属于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包括由固定工资拆分为固定加奖金等不固定需考核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