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2-28 10:41:41 文章分类:财税中心
根据新个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并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年终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2018年第56号公告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综合所得先行明确了预扣预缴办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扣除项目
(无需发票)
申报主体
内容
标准
子女教育
父母
全日制学历教育
学前教育(3岁至小学前)
1000元/子女/月
继续教育
父母
本人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400元/人/月(本人扣)最长不超过48个月即4年
技能、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教育
3600元(取得证书当年)
本科及以下继续教育
符合条件可由父母扣除
大病医疗
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由父母一方扣
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
15000100万
1100元/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
800元/月
赡养年满60岁父母或父母已过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
独生子女
2000元/月
非独生子女(可书面约定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优于子女约定分摊
分摊额《1000元/人/月
合计《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