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真的比自己用工风险小吗?

时间:2010-03-19 11:45:58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解读劳法

很多用工单位愿意使用劳务派遣工,认为这样可以回避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对单位不利的《劳动合同法》风险,也有些单位不具备用工资格,要用工必须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到底直接用工好还是使用派遣劳务工好呢?

首先,劳务派遣对用工单位的优势或获益:

⑴ 无需招聘和办理招退工手续,减少公司人事管理成本;

⑵ 专业的劳务输出公司更加熟悉劳动用工法律规定;

⑶ 可能减少劳动争议。

其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⑴ 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支付服务费

⑵ 执行国家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⑶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⑷ 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⑸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⑹ 连续用工的,实习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⑺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性规定:

1、 劳务派遣单位资格的限制性规定:

⑴ 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并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

⑵ 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2、 劳务派遣岗位限制: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3、 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最后,用工单位应注意的事项以避免用工风险:

1、 审查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2、审查劳务派遣单位执行《劳动合同》的情况,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3、定期跟踪劳务派遣公司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特别是工伤保险)。

4、用工单位与劳务公司的派遣协议要尽量详细,如约定不明,仲裁和法院的一般做法均是要求两家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

4、 最好,定期了解劳务派遣公司的资金情况,确保他们有赔偿能力。

总结:在新劳动法实施后,如果是长期性的员工是否劳务派遣用工对于企业来说与自己直接用工在法律风险及用工成本上区别不大,如加班工资,奖金等用工单位同样有责任。

葛弋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网易博客:http://blog.163.com/gyh_168/
上海财税服务中心:www. shtaxhelp.com,如有财税问题、票据和工商纠纷可以访问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


执业机构: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葛弋慧律师 > 葛弋慧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