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何缴税

时间:2010-09-30 17:00:27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财税中心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


(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发[1995]473号)

(2)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

(3)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①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②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③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④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⑤分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分公司有2种形态:独立核算的和非独立核算的。

(虽然说起来有2种不同的形态,但对客户而言,实际拿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都是一样的。只是在申请税务的过程中,填写的表格内容不一样而已。)


*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可以独立核算的,和母公司相对独立。

*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财务是不独立核算的,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计入母公司帐目。


客户可以自由选择独立还是不独立核算,无需注册资金。

 1、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及附加,没购领发票,就不用纳税。但是有税务登记证,就得申报——“零申报”。

2、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缴纳也可以与总公司汇总缴纳。


对于由总公司汇总缴纳的,由总公司所在地国税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已在总机构汇总缴纳的证明,分公司凭此证明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相关手续。一般来说,汇总纳税优于独立纳税,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机构间移送货物要缴纳增值税吗?


(1)机构间移送视同销售的,分支机构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函发[1995]473号)

(2)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向购货方开具发票;②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国税发[1998]137号)(国税函发[1998]718号)

(3)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国税函[2002]802号)

葛弋慧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网易博客:http://blog.163.com/gyh_168/

上海财税服务中心:www. shtaxhelp.com,如有财税问题、票据和工商纠纷可以访问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

执业机构: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葛弋慧律师 > 葛弋慧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