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30 17:09:33 文章分类:财税中心
个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要自行纳税申报,是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2、个人各项所得计算之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3、计税方法,分别按照各项收入性质计算应交税额,减除已交税额,多退少补。
(一)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⑴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800元]×20%;
其中,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800元]×20%×(1-30%)
⑵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
其中,稿酬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20%×(1-30%)
其中,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30%-2000元
其中,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1-20%)]×40%-7000元
(四)财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4、纳税申报地点: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自行纳税申报期限和方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6、不按规定申报处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自行纳税申报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明确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四)是有利于缩短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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