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30 17:16:12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财税中心
实践中经常遇到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和不准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情况,有时容易混淆,现分别说明:
1、视同销售的情形(进项税额可抵扣):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己生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
2、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① 外购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 外购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③ 外购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④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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