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6 15:12:06 文章分类:财税中心
自2005年起,庄某(未归案)雇请被告叶某、邱某等人,采用“买壳”、虚假注册等方式,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注册地址等途径,先后获得珠海市格兰特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邦安达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博物进出口有限公司、珠海忠仪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博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珠海惠福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后使用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作为进项抵扣税款,由庄某、叶某、林某等人联系受票单位,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收取票面价税合计金额7%—9%的开票手续费,专门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
2005年1月至2008年5月期间,庄某、叶某利用751份虚假的海关完税凭证,为前述6家公司作进项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6632.5万元。同时,通过庄某、林某、叶某等人的联系,以6家公司名义向全国23个省市12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8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0991.65万元,税额合计人民币6968.61万元。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4364份,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6925.3万元,造成尚未追回的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246.3万元。
整个“造税”过程中,叶某受庄某的指使协助办理公司转让和变更手续,管理、运作6家公司,对外联系受票单位,具体负责保管公司印章和税控IC卡、使用庄某联系的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款、由其本人或者安排他人报税和申领、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银行办理走账、收取开票手续费、向员工发放工资等。林某则在与庄某确认开票额度后,大量介绍受票单位接受6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赚取约1%的开票手续费。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创某兴公司等19家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在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些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涉案的19家企业的责任人也一同获判。除3人被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人等被判处缓刑到有期徒刑10年不等,其中两家单位负责人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获刑10年。叶某作为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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