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有几类?

时间:2011-04-06 17:31:27    文章分类:财税中心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形式共有九类,现简要介绍如下(具体规定,读者可参阅企业所得税法与有关的文件)。

  1、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主要税收优惠条款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要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5—36条,共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102条,共二十一条。

  2、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

  (1)、鼓励技术创新,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2)、扶持基础产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3)、支持环保事业,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4)、照顾弱势群体,共建和谐社会。

  3、税收优惠的主要形式(项目)

  第1类、免税收入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目前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项目的有,科技孵化器项目(财税[2007]121号文)、大学科技园项目(财税[2007]120号文)。

  第2类、定期减免税项目

  (1)、农、林、牧、渔业项目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具体条件和范围待定)。

  (4)、技术转让所得项目

  技术转让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类、降低税率项目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5项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类、授权减免项目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第5类、加计扣除项目

  (1)、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安置残疾人员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第6类、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第7类、加速折旧项目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第8类、减计收入项目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9类、税额抵免项目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税收优惠的管理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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