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出资不实” ?

时间:2011-04-13 16:11:58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1、虚假出资

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应以1000万元的机器设备出资,如果该股东“根本”就没有将设备交给公司,则属于虚假出资;

2、抽逃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但在公司成立后,将自己已经出资的设备又拿回来则属于“抽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3、出资不实

如果股东确实将设备交给公司,但设备的“实际价值”与公司章程有“较大出入”,属于出资不实。

上海财税服务中心(http://shtaxhelp.com/)如有财税争议(规划)、票据和工商纠纷、高新技术(双软)企业认定等可以访问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

葛律师,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咨询QQ:1447054668

网易博客:http://blog.163.com/gyh_168/

执业机构: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葛弋慧律师 > 葛弋慧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