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13 16:30:55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股东权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主要有:
1、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涉及到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还是为股东个人利益为标准,将股东权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
A、共益权是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包括股东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累积投票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了解公司事务、查阅公司帐簿和其他文件的知情权,提起诉讼权等权利。
B、自益权是股东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即依法从公司取得利益、财产或处分自己股权的权利,主要为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和股份转让权等。
2、按股权行使的条件,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A、单独股东权是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
B、少数股东权是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等。
3、按照股东权的重要程度、是否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又称法定股东权和非法定股东权。
A、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为固有权,固有权的具体范围依各国公司法之规定。通常,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
B、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为非固有权,自益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4、按照发行股份的不同性质,可以将股东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各种优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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