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互联网上COM.CN域名保护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1-04-22 16:41:06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在INTERNET上,域名不仅仅有识别计算机地址的作用,其更为显著的作用在于能够识别用户以及用户向公众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开展,域名已成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与此同时,商业组织在广告宣传中,甚至将其域名作为一项内容,展示给公众,通过自己的网站向公众介绍、宣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以吸引公众通过其所展示的域名登录自己的网站。由于INTERNET域名的巨大商业意义和价值,“域名囤积”、“域名抢注”及其他域名纠纷逐渐增多,甚至出现了一批“网上敲诈者”,他们把别人有名或比较有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再出高价让权利人把这些域名“赎”回去。有人将这些抢注人称为“商标蟑螂”。

什么是域名呢?一个完整的域名由二个或二个以上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用英文的句号 “.”来分隔,其中,最后一个 “.”的右边部分称为顶级域名或一级域名(TLD),一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二级域名(SLD),二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三级域名,三级域名的左边部分称为四级域名,以此类推。例如,在域名yahoo.com.cn中,cn是顶级域名,com是二级域名,yahoo是三级域名。根据ICCNN颁布的《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 Onlinenic Inc. 公司为ICCNN正式授权的域名注册机构,负责com、org、net等全球通用顶级域名以下二级域名的注册。而国家代码顶级域名由相应国家指定的域名注册机构来负责其下二级域名的注册 。如中国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n由中国信息产业部指定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负责其下二级域名的注册、管理和维护。

1、我国有关域名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

  随着人们对INTERNET域名重要性的发现,域名权纠纷不断发生。2000年8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国关于抢注域名案件审理的第一个操作规范。《意见》对域名案件的受理、管辖、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都作出了规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该决定中第三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该《决定》对解决域名纠纷案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对域名案件的受理、管辖、案由、法律适用及法律责任的承担都作出了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方面提出必备的四项条件;在认定是否具有恶意方面列举了五种情形,但又规定若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解释》还确认人民法院可以对涉案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解释》的出台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有关INTERNET域名争议的几种情形

当前我国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①.涉及域名与驰名商标之间的纠纷;②.域名与普通注册商标之间的纠纷;③.域名与域名之间的纠纷。④.与域名发生争议的还包括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⑤. 设立抱怨网站(complaintsites)而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这些网站在他人公司或商标之后加上丑化的文字,如sucks,stinks等。这类网站引起的常常导致“商标淡化”(dilution)的不正当竞争纠纷;⑥. 外国公司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的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等为开拓在我国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市场,针对我国域名持有者就扩展其.cn。

3、域名争议的解决方式

根据《国际顶级域名注册协议》与《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负责审查申请人域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应当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对已注册域名进行注销。也即,当出现域名纠纷时,拥有商标或服务标志等权利的其他权利人仅可通过向拥有完全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提起法律诉讼、仲裁或者向ICANN认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起域名争议。需要了解的是,仲裁方式为一裁终结,不得在提起上诉;而域名争议解决不具终局性,当事人如果不服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的裁决,可以再提起司法诉讼。

4、明确侵权标准。

《国际域名统一解决协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8条和《解释》第4条对于构成域名侵权条件的规定基本相同。也即,在域名纠纷的三种解决方式中(其中,仲裁方式也应适用上述法规),对于被告(域名持有者)是否侵犯原告的认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即:

㈠ 投诉人或原告具有例如注册商标等合法权利;

㈡ 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投诉人或原告拥有合法权利的驰名商标或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混淆;

   ㈢ 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例如姓名权、商标权、商号等;

㈣ 域名持有者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同样,《国际域名统一解决协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9条和《解释》第5条对“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认定条件的规定也都基本相同,即“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可以是以下任一情形:

㈠ 注册域名的目的是向拥有合法权益的投诉人或原告出售、出租、转让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㈡ 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阻止投诉人或原告以域名形式使用自己拥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如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等);

㈢ 为商业目的注册与投诉人或原告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投诉人或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网站的混淆,误导用户访问其网站;

  而域名持有人的抗辩理由主要包括:

㈠ 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能与投诉人或原告拥有合法权益的注册商标等相区别;

㈡ 其对域名的使用不是为了商业利益 。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第26条的规定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CNNIC可对某些出于技术原因的符号、行政区划、政府机关、教育机构等的名称,进行域名预留。但对于涉及以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姓名、知名商品名称等民事权利作为域名的,则不宜采取预留。此外,CNNIC还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合法拥有的驰名商标进行域名预留。

  5、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标准。 

从目前国内外所判决的抢注INTERNET域名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来看,一般情况下,将他人注册商标抢注为域名被认定构成侵权后,法官一般会判决侵权者停止使用抢注的域名、将该域名转移给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将抢注的域名注销,这是国内普遍采用的承担责任的方式。而对于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则无统一的做法。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通行的赔偿责任原则、赔偿数额基本上是按照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的。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抢注他人域名后,并非自己进行使用,而是待价而沽,因此在未转让和出租前无法计算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而按被侵权人的经营损失同样难以确定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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