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规律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时间:2011-04-22 16:50:31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经济的协调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一个科技进步与制度创新的过程。在科技、经济、法律的协调发展体系中,经济处于中轴的地位,科技与法律为之进行曲线偏向摆动。其中,科技进步是经济增长的动力机制,法制建设则是经济增长的保障机制。

  从历史上看,知识产权保护的产生和出现,正是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展、保护水平的提升以及保护机制的完善,也是由科技强国和经济大国推动的结果。与此相呼应的是,建构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成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现在一些国家在国内和国际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地位,其基本目的亦不外乎希求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武器,实现和维持本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和技术优势。

2、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政策的一致性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会采取不同的保护水平。换言之,那些对知识产权弱保护的国家可能成长为后来主张强保护的国家,而对某些智力成果起先一贯的不保护可能发展成为立法上的保护客体。在这种不停变幻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演进历史中,充分显示了公共政策选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致性。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公共政策的关系,起先主要表现为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公共政策主张来选择知识产权的立法水平、执法措施和保护力度。当知识产权保护对其产业政策实施不利时,就采取低保护的国内立法;当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实现其国内政策时,就积极推广高标准的国内立法。

不过,无法否认的事实是,即便在现有阶段,各国仍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国家公共政策选择的一部分,贯穿于本国贸易政策、产业政策、教育政策、文化政策的制定过程中。

3、知识产权保护中域内安排和国际考量的层次性

知识产权保护起初体现为域内法保护的层次。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域内安排的局限性。照一国或地区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或地区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其他国家或地区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或地区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品,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这种局限性产生了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尽管国际社会存在着对某类智力成果的保护,但是本国的立法仍然可以规避这些规定。另一方面,如果仅从国内层面推进本国或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不能起到在国际社会共同认可的效果。所以,为了切实有效地体现对知识产权的立体保护和全方位保护,许多国家往往会从国际和域内两个层面着手进行制度建构。

4、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对应性

知识产权权利保护与权利限制乃一枚硬币的两面,共同促成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和正当性的实现。知识产权限制措施一般包括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许可限制。除地域限制因国际化程度的增强而逐渐式微外,其他两类限制在与权利保护进行协调配合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平衡利益和实现惠益分享的重要制度工具。

一方面,对权利限制的改进是变革保护强度和水平的一种有效途径。

另一方面,在传统的权利限制措施之外,站在其他角度运用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辩证关系实现利益平衡和惠益分享的追求机理还有:(1)对版权精神权利的强调,凸现财产权利之外精神利益的地位,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精神提供者的权利,而限制了财产权利。(2)对发展权、生存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强调,表现出知识产权的人权方向,并进而限制了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3)对生物多样性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注入文化诉求和多样性话语,从而为“知识之源”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正当性依据,并因此限制了对“知识之流”的知识产权保护。(4)对地区差异和发展水平的强调,展现了对知识产权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认许,因而在某种意义上为各国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提供了权利保护水平的底线。

5、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和策略

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基本形成,相应的行政保护机制、司法保护架构和协调保护模型均已初具特色。从历史上贫乏的知识产权保护土壤中结出丰硕成果,这本身就体现了难得的进步和巨大的努力。虽然知识产权保护中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在保护范围、保护力度和保护机制等方面也存在着不少需要改进之处,但如果将整体的保护状况置放在历史中和动态发展中,坚守辩证的立场,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的成绩不仅有益于中国人的成就,而且是对世界知识产权事业的贡献。

总体上看,我国现阶段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必过于攀高,而是应根据不同发展阶段,逐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我国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我国现实的科技、经济水平不协调,与我国的现阶段公共政策目标不一致。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与国家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等政策相互配合,并在有关政策的制定及相关法律的出台时相应增加知识产权条款。主要包括:(1)制定和完善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2)在国际贸易政策制定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加快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出口。(3)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制定和相关立法中增加知识产权条款。注重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的培育,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力度。(4)将已经比较成熟的科技政策、产业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外贸政策上升到法律的效力层次,成为鼓励创新、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的法律规范。

在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需要冷静思考,切忌头脑发热,盲目拔高或者降低标准。现在的关键问题是:通过总结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促成适合于本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制定和实施;通过坚持“循序渐进、立足实际、发扬优势、避开弱势”的原则,使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真正能够为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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