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

时间:2011-05-24 09:06:42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合同票据

一、概述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订立的合同,如当事人之间就具有实用价值但尚未实现工业化应用的科技成果包括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实现该技术成果工业化应用为目标,约定后续实验、开发和应用等内容的合同,参照有关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

二、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进行投资,包括(1)以技术进行投资;(2)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包括当事人按照约定的计划和分工,共同或者分别承担设计、工艺、试验、试制等工作;(3)协作配合研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一方仅提供资金、设备、材料等物质条件或者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的,则属于委托开发合同。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与风险承担

1、解除:在技术开发合同签订后,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风险承担: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五、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

(1)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排他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

3、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4、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或约定自行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但因其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或使用技术秘密的条件,可以以一个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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