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5 19:30:05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合同票据
一、技术培训合同
1、概念:技术培训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学员进行特定项目的专业技术训练和技术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职业培训、文化学习和按照行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计划进行的职工业余教育。
2、委托人权利义务
(1)当事人对技术培训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试验条件等工作条件的提供和管理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和管理。
(2)技术培训合同委托人派出的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的,由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受托人权利义务
(1)受托人配备的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影响培训质量,或者受托人未按照计划和项目进行培训,导致不能实现约定培训目标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
(2)受托人发现学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或委托人发现教员不符合约定条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或者接到通知的一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定改派的,应当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技术中介合同
1、概念:技术中介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以及对履行合同提供专门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2、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是指中介人在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前,进行联系、介绍活动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调查研究等费用。当事人对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负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中介人承担。当事人约定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未约定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法的,由委托人支付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中介人的报酬,是指中介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技术合同以及对履行该合同提供服务应当得到的收益。当事人对中介人的报酬数额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根据中介人所进行的劳务合理确定,并由委托人承担。仅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合同中约定中介条款,但未约定给付中介人报酬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支付的报酬由委托人和第三人平均承担。
4、中介人的权利义务
(1)中介人未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成立的,无权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其从事中介活动的必要费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介人隐瞒与订立技术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根据情况免收报酬并承担赔偿责任。
(3)中介人对造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没有过错,并且该技术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有关中介条款或技术中介合同继续有效,中介人有权要求按照约定或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给付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
(4)中介人收取从事中介活动的费用和报酬不应当被视为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技术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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