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时间:2011-07-07 10:20:58  作者:葛弋慧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对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活动的行为人对所拥有的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作为WTO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知识产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界定为: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

我国于1980年6月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面我国也认可WTO规则对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取决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一种与物权、债权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权利,其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标记,是一种没有形体的财富。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这是其与其他有形财产所有权最根本的区别。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和产生由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由无形性决定的,由于其没有形体,因此可以为多个主体所共同占有,很难为拥有者所完全控制,所以知识产权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确认。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专有性即排他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A、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认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

B、对同一项知识产权,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同时对同一属性的知识产品享有权利。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

5、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即知识产权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而其客体就会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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