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时间:2011-08-08 10:16:53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一、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人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反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反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刑事责任包括: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1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B、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A、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C、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A、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C、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上述“以营利为目的”。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属于上述“复制发行”。

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属于上述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2)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10万元以上),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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