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终止和无效

时间:2011-09-13 09:14:00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一、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在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终止:

1、专利权的期限届满;

2、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的;

4、专利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二、专利权的无效

1、专利权无效的概念和理由。

专利权无效是指已经取得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根据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请求,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核后被宣告无效。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具体包括: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关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要求或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范围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先申请原则和单一性原则;

(4)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或者属于依照专利法关于申请在先取得专利权的规定而不能取得专利权的项目等。

2、专利权宣告无效的程序。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并说明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请求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专利权宣告无效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朔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还包括专利侵权赔偿金)

 上海财税服务中心(http://shtaxhelp.com/) 如有财税争议(规划)、票据和工商纠纷、高新技术(双软)企业认定等可以访问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
  葛弋慧律师,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咨询QQ:144-7054-668

执业机构: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商税收 常年顾问 股份转让 知识产权 私人律师 公司并购 公司清算 劳动纠纷 合同审查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葛弋慧律师 > 葛弋慧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