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主体

时间:2011-09-13 09:19:04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并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专利权的主体。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发明人或设计人为自然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不受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3、发明人或设计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都不应认定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是指有资格就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已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专利申请人可以是发明人、设计人,也可以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因为,专利申请人只要对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具有合法所有权即可,故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发明创造的受让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合法继承人,都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凡是不能证明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为非职务发明创造。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这里所称本职工作,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职务范围,即工作责任的范围,而不是指单位的业务范围,也不是指个人所学专业的业务范围。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本单位交付的任务,是指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主要是工作人员根据单位领导的要求承担的短期或临时的任务,属于领导一般性的同意或赞成不能作为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称为专利权人。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处理。

3、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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