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9 12:03:42 文章分类:合同票据
以欺诈、胁迫、偷盗、拾遗等方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一切票据债务人对此类取得票据者均可主张直接恶意抗辩。
2、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的对物抗辩主要有:
①因出票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而票据无效的抗辩;
②因更改不可更改事项而票据无效的抗辩;
③因违反票据记载规则而票据无效的抗辩;
④不依票据文义提出权利请求的抗辩;
⑤票据权利已消灭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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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弋慧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