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9 12:59:18 文章分类:合同票据
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本票、支票设质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而且要经出质人签章后才具有质押的效力,未经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票据,不得对抗第三人。
针对上述矛盾,《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上可见,票据出质中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不是票据质押生效的必备要件,只是这种情况下,质押效力只存在于出质人和质权人之间,若有善意第三人受领票据,票据出质对第三人不具对抗力。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的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因此,对于没有进行质押背书的质权人而言,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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