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9-29 13:31:13 文章分类:合同票据
1、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1)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进行出票行为,如在空白票据上伪造出票人的签章或盗盖出票人的印章而进行出票;
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由于其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2)票据上签章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而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按票据法的规定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票据的伪造与票据的无权代理不同的是,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的无权代理则是没有代理权却在票据上表明了代理关系,将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因此两者不能等同。
2、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构成票据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1)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2)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1)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2)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3)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实践中,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无论是否签章,其都应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被变造的票据仍为有效,但是,票据的变造是一种违法行为,故变造人的变造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此承担票据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上海财税服务中心(http://shtaxhelp.com/)如有财税争议(规划)、票据和工商纠纷、高新技术(双软)企业认定等可以访问该网站并在线咨询,将有专业人士在24小时内回复您。
葛弋慧律师,咨询电话:1365-165-8496,电子邮件:gyh_168@163.com,咨询QQ:144-7054-6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