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4 11:16:40 作者:任达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申请人蔡某与被申请人湖南某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案:
申请人自2007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杂工工作,但2008年6月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伤残九级。但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的各项工伤补偿。后申请人找我帮忙,我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工伤补偿。经过多方收集申请人所受损失的证据,仲裁委最终做出裁决,支持了我方请求的后续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陪护费、伙食费等费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后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我方应诉,最后法院判决仍然是支持我方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