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4-14 11:21:48 作者:任达律师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袁某与刘某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案:
2008年8月,原告的弟弟向被告借款二十万,并用原告与其弟弟共有的一套私房作为抵押。同时,原告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并约定还清本息后注销抵押登记、解除他项权证并领取房产权证等事宜。但后来,原告弟弟还清了被告借款后,被告却拒绝一起去办理抵押房产的注销登记并拒绝归还房屋权属证书给原告。无奈,原告只好提起诉讼,后我代理本案替原告要回了房产证并注销了抵押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