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09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0-04-08 10:41:54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根据统计局2008年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7961.45/年;

  二、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2501.12/年;

  三、丧葬费11141.5元/年;

  四、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6196.07元/年;

  五、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661.94元/年;

  六、职工平均工资:22283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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