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行政复议代理词

时间:2010-04-06 16:30:29  作者:李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行政复议代理词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某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时参考,并与采纳。

一、    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没有超出法定期限。理由如下:

申请人因在北京看病,于2009年12月20日,经过咨询代理人,从某省某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查询到某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及补偿方案。才得知被申请人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在2010年1月4日提出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 第九条的规定,并没有超出法定申请期限。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7、8都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已经知道被申请人征收土地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迎喜于2009年5月22日写的材料只是表明“她自己”不同意这种不合理的补偿。因为她当时不是申请人的代理人,而且也没有将征地的有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二、    被申请人在做出批准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时,程序有违法之处。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应提交:

文字材料: 1、市、县人民政府请示文件(征用土地超过200亩)或政府授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地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材料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材料;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4、建设用地申请表; 5、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 6、土地权属证明; 7、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8、拟征(占)地情况明细表; 9、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10、分批次用地的批准文件; 11、规划定点通知书和规划许可证; 12、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

图件材料: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3、补充耕地位置图(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规划红线图。

某市政府没有提交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材料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说明材料等文字材料。其提交的【2008】73号某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申请书中并没有向农户下发《土地利用现状确认通知书》,没有依法组织听证确定补偿倍数和产值。

(二)某市政府没有依法对征地组织听证,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公平合理合法性。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第5号根据可以看出听证申请书是在2008年9月23日申请,但是听证会是在2009年9月19日召开。从参加听证的人员看,被申请人提交的两幅照片中开会的人数在16人以上,可是听证笔录中只有六个人签字。这种人数的显著差别反而证明没有召开了此次征地的听证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22 号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某市政府是在2008年9月15日作出听证告知书,那么在2008年9月19日召开听证就违反了上述十三条的听证规定,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以及依法申请听证的权利。

某市政府听证机构没有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违反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十五条的规定。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第三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报批拟定的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时,应当附具听证笔录。但是某市政府申请征地时没有附具听证笔录。

因此申请人及代理人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没有依法听证。其确定补偿安置方案不具有公平合理合法性。

三、    某市政府没有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没有社会保障费用。行政行为内容有不公正合理之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征地被批准后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并公开下列信息内容:

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收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组内张贴,另外应当列入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和办法;(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因此,被占地农户可以通过申请查询或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得到与征地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某市政府没有在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而且把征收土地公告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对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以及社保费用的筹集办法、缴费比例和办法等均没有详细的公告。这说明某市政府在公告征地时社会保障费还没有落实。

违反了国发〔2006〕31号文件“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某市政府依法接收省政府的委托发布公告时没有依法公告,公告内容不全面不合理。

    申请人认为:某市政府征地公告是在2009年3月3日发布的,此时应该适用某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某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某政发〔2008〕101号)来确定补偿标准,即按照每平方米37.39元综合地价的标准计算补偿才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及代理人认为: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成立有效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到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的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

  (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  (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  (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  (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行政行为合法还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有两项具体要求:其一,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 程序要求;其二,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如说明理由规则、表明身份规则、听取意见规 则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也属无效或应当予以撤销的理由之一。

因此恳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征收土地行为违法或予以撤销。以上意见恳请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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