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纠纷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

时间:2010-04-15 16:31:01  作者:本站  文章分类:房产租赁

生意人租用商铺经过多年经营后,在一定的范围内会形成一定的商业影响,这无疑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租期届满后出租人将商铺收回,他们就要承受着这种无形的损失。为此,大多数生意人希望能享受该商铺的优先承租权,可真正操作起来却比较难。[案例]


租客彭某与某区住宅产品大市场签订一份门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由彭某租赁该住宅产品大市场的E20号门面。经过3年苦心经营,彭某的生意逐渐红火起来。2005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时,彭某要求继续与住宅产品大市场续签门面租赁合同遭到拒绝。彭某无奈只得起诉到法院,在二审时彭某的优先承租权才得到确认。但是彭某的优先承租权实际执行却很困难,如果出租人声称暂时不再出租,或有其他人以高于彭某的价格承租该门面,那么彭某的优先承租权就只能落空。[律师点评]


优先承租权实质上是承租人基于承租而产生的对出租人权利的一种限制。全国性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在地方法规里有,如《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这确认了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但真正执行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因为行使优先承租权有两个前提,


■租赁期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但什么情况才算继续出租没有规定。出租人在期满后自用3个月算不算继续出租?如果算得话,自己使用1天后再出租,算不算继续出租?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权。而什么是同等条件没有规定。例如原来的租金是10000元,那么10010元算不算同等呢?假如不算,10001元算不算同等呢?


要保障自己的优先承租权,承租人可以合同条款来弥补法律原则规定的不足。


■明确定义什么是“出租人继续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么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则视为出租人违约,应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责任。


■约定什么是“同等条件”,如租金上下不超过10%就算同等条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员出的价格只要不超过11000元,承租人就有权以10000元继续承租;如果其他人员出的价格为12100元,那么承租人有权以11000元继续承租,这样就防止各种侵害优先承租权的情形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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