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31 20:50:07 作者:黄长江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谋略与三十六计
—福建大易律师事务所— 黄长江
三
十六计者,是经历代流传和后人不断整理而成的一部“秘本兵法”,无时代、撰者可考,却为历代兵家权谋者所钟爱和广泛应用。全书共分为胜战计、敌战计、攻战计、混战计、并战计和败战计六套,每套六计,六六三十六,各计均以众所周知的成语定名,易记易懂,在社会上流传甚广,影响颇深。
从三十六计原始内容看,其应属“兵书”范畴,是用于两军对垒时攻防设谋之用。但他又不仅仅是一种“兵家谋略”,在长期的流传和应用中,三十六计已远远超出了“兵家谋略”的范畴,而成了包括政治、军事、商业甚至体育竞技等社会各行各业广泛关注和应用的一种“谋略”。几年前,冠以《商用三十六计》、《讨债三十六计》之类的书籍已在社会上广泛流传,而1990年间我国著名的围棋国手马晓春一部《围棋与三十六计》首次将三十六计引入体育竞技研究领域,更是引发人们对三十六计研究、探讨和应用的新一轮热潮。遗憾的是,在律师这一充满着挑战性的业务领域内,至今却尚见有对律师业务与三十六计应用研究的专门论著。笔者认为,律师业务不但可以研究和应用三十六计,而且应当重视研究和应用三十六计,因为,一名高明的律师,除了要重视掌握案件的事实和有关法律外,还要重视谋略的运筹。谋略在律师业务开展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三十六计正是谋略智慧高度总结的精华。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笔者试图在本文中就律师谋略与三十六计这一课题进行一初步的探讨。必须提到的是,就《律师谋略与三十六计》这一课题而言,不是一篇短短的文章即可展开和容纳的,要专门论述这一课题,应属专著的任务。因此,本文仅能就笔者个人的认识水平,就三十六计的个别计谋在律师业务中应用的体会,零散的而不是全面的,作一初浅的而不是深入的探讨,以期起到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无中生有 智取证据追欠款
无
中生有为三十六计第七计。计云:诳也,非诳也,实其所诳也。少阴、太阴、太阳。其大意为:设法制造使敌方相信的假象,但不是弄假到底;掌握住由假变成真的转化,使蒙骗敌方的大大小小假象变成真象,由虚变实达到自己的目标;以各种假象的伪装,掩盖着真象,造成敌方的判断错误,给对方以不意的攻击。是军事谋略常用的一种计谋。
有这样一个案例:(注)98年5月5日,徐某因急于转租酒店,临时资金不够,向陈某借款18万元。陈因出于义气,未叫徐留借据。后因徐迟迟未还款,陈到徐家催讨,发现徐已出外,多时未回。徐的家人因徐不在家,陈又没有徐所写借据,不予理睬。陈几次讨款均空手而回。无奈,找某律师请求帮助。律师接待陈某后十分清楚,在没有借据又没有相关证据相佐的情况下,要通过诉讼追回这18万元,其可能性微乎其微。为了确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某律师决定智取证据。于是,于次日以该律师事务所名义向徐某发了一封信:
徐某先生:
我所接受陈某委托,全权处理你拖欠陈某的借款事宜。据我们了解,你于今年3月5日以转租食杂店急需资金为由,向陈某借款28万元,约定一星期内归还。但迄今已过6个多月,你仍未归还借款。为此,我所函告如下:
一、请你于接到此信后的七日内还清所借款项28万元整;
二、逾期不还,我们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你承担借款利息。
某某律师事务所
1998年9月9日
然后将该信用挂号寄往徐家。几天后,该所收到徐某回信:
某某律师事务所:
来信收到,既然你们是陈某委托的人,在这里有些事要向你们反映清楚一下:我借陈某款的时间是今年5月5日,而不是3月5日,我手上有与酒店老板签订的转租合同上的日期可以作证。借了陈某的钱没有错,但我当时只借了他的18万元,而不是28万元,这件事酒店老板都清楚,因当时我说过有18万元是向陈某借来的。当时借钱的目的是为了开酒店,而不是开食杂店。我没有按期还款虽然不对,是我不讲信用,但陈某也不能没有良心,坑害人家,把借18万元说成借28万元吧。至于什么时侯还款,要等上面这些事实搞清以后再说。
徐某
1998年9月21日
律师收到该信后的结果如何,已是不言而喻的了。在这个案例中,律师采取的就是“无中生有”之计。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三十六计中的无中生有作为一种谋略,绝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毫无事实依据、凭空捏造的那种“无中生有”。本计中的“无”只是一种谋略上的假象,但正如又马克思所说的:“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来摧毁”一样,“无”是不能达到诉讼目的的,只有“有”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这里的关键在于掌握如何由诳而真,变无为有,以达到取胜的目的,这才是运用无中生有谋略的精髓所在。如本案例,某律师事务所致徐某的信是“无”,仅凭该信是无法达到讨款目的的,但通过这一“无”,却“生”出了徐某回复律师事务所的信这一“有”的结果,而这一复信的“有”,在诉讼上就是一足够和充分的证据,凭此就可以达到依法讨款的目的,这就是该律师的精明之处和无中生有这一谋略的奇妙所在。
二、反客为主 巧变被告为原告
反
客为主计云:乘隙插足,扼其主机,渐之进也。其大致意思为:趁着有空隙就插足进去,设法把握住它的主动权,这必须循序渐进。此计属并战计之六,为三十六计中第三十计,是交战双方形势错综复杂时常用的计谋之一。
笔者曾办理过这样一件案件:某咨询事务所为一某国有管理站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1997年间,管理站因调整领导班子,发文免去了该咨询事务所主任刘某的职务,并由该管理站站长兼任事务所主任。刘某对此人事任免不满,拒绝交出单位公章,并以该谘询事务所为原告,以管理站侵害其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某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这一人事任免决定。我所接受管理站委托,指派笔者作为管理站代理人,参加该案的审理活动。
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情的深入了解,认为,对于此案有两种不同的应诉策略:其一,正面迎战,从该案人事任免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以达到维持该人事任免决定判决的目的;其二,避实击虚,迂迥出击,从程序上攻其不足,达到驳回原告起诉的目的。经过分析发现,如果以正面迎战的方式应诉,该任免事宜在程序上存在着某些不尽人意之所在,难免有一番苦战。而如果从程序上入手,则由于刘某不是以其个人名义起诉,而是以咨询事务所的名义起诉,而刘某已被免去了事务所主任的职务,从法律上讲,刘某已无权代表事务所行使权利,因此这一起诉,在程序上留下致命的弱点,以此下手,采用反客为主之谋,将会收到意想不到的后果。因此,决定采用“反客为主”的谋略,智胜此案。
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4条关于“诉讼期限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的规定,由管理站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公告,公告这一任免事项,并以主管单位的身份声明咨询事务所公章作废,重新启用新印章;
其次,在新印章启用后,由新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以咨询事务所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如此一来,不论是审理法院或者原告,在本案上均陷入了难于自拔的矛盾泥坑。因为,既然法律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那么,在案件尚未审结前刘某仍然不是该咨询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该事务所,同样,在案件审结前,该事务所新任命的主任同样是该事务所合法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该所行使权利。因此,事务所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就是一种行使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而撤诉如果得到准许,则案就从根本上不存在。退一步而言,如果法院不准许撤诉,则开庭时能够合法代表咨询事务所的只能是新任命的主任而不是刘某,则在在开庭时第一,该案的原告同时又是被告,即同一案件中的原、被告为同一主体,案件无法审理;第二,新任命的主任将代表事务所提出同意这一任免事项决定诉讼主张,如此一来,案件同样回到原始状态,审理结果没有任何实体上的法律意义。这一谋略的使用结果,使原来的被告一下子变所了“原告”,达到了“反客为主”的目的。该案最后结果以驳回起诉结案。
反客为主计谋的应用,关键在于如何由“客”而反变为“主”。因为为客者无法掌握主动,所谓“强宾不压主”就是这个道理。而要由“客”而变“主”,第一步是如何取得“客位”,而取得“客位”的关键又在于如何从错综复杂的两军对垒中寻找敌方之隙,然后乘隙插足,扼其主机。古本三十六计对此计所作按注,就对此作了精辟的说明:为人驱使者为奴,为人尊处者为客;不能立足者为暂客,能立足者为久客;客久而不能主事者为贱客,能主事则可渐握机要,而为主矣。故反客为主之局;第一步须争客位,第二步须乘隙;第三步须插足;第四步须握机;第五步乃成为主。为主,则并人之军矣;此渐进之阴谋也。如本案例,管理站本为被告,在案件中处于被动且不利的地位。经过分析,找到了刘某以已无权代表的咨询事务所为原告这一“隙”,从而乘隙插足,再扼其主机,终使反客为主,达到预期目的。
三、釜底抽薪 直捣根基熄烽火
釜
底抽薪计云:不敌其力,而消其势,兑下乾上之象。其大意为:两军对垒之际,不直接抗击敌方的锋芒,而是以柔消刚,削弱其气势,从根本上瓦解它的战斗力。属混战之计,其要旨在于避实击虚,乱中取胜,为三十六计之十九计。在两军对垒,力势有强弱之别时常用谋略之一。
下面是笔者代理一起山林经营权侵权纠纷中,应用釜底抽薪之谋而达到预期胜诉目的实例。
某市甲村因砍伐乙村发包给村民的某山林木而发生纠纷,乙村遂以甲村侵害其山林权及山林经营权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丙村及某农场丁亦以拥有讼争山林所有权为由参与该案诉讼。案经一审审理,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讼争山林的果树林权和山林经营权归乙村所有和收益;甲村应停止对乙村所有的某山林的林权和山林经营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后,甲、丙、丁均不服,提起上诉。笔者接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甲村的代理人参加该案二审诉讼。接受委托后经查阅卷宗和实地调查发现:第一、1981年由某县颂发的林权证(存根)上载明,讼争山林的林木为乙村所有,山权为甲村所有,山林由乙村长期经营。但该证只有复印件,且只是存根复印件,没有该证的原件,也没有该证的复印件;第二、1981年间,由丙村以山权、林权所有者的身份与乙村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讼争之山林划给乙村长期经营,此后该山林一直由乙村经营至今。但丙村不能提供证明该山林权属归其所有的产权依据;第三、某县林业局证明,甲村、乙村和丁农场为该山林的权属争议,已向政府部门请求解决,现正在调处之中;第四、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有关解释,在山林权属争议中,普遍适用的原则是“谁造谁有”,但对于明知权属有争议而抢种者除外。根据所掌握的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如果从侵权的角度讲,讼争山林的林木确系乙村所种和长期经营,甲村砍伐乙村承包给村民的林木,侵权事实确实存,一审判决甲村停止侵害并没有不当,本案似乎没有胜诉机会。但仔细研究后发现并不然。从根本上来说,侵权纠纷应当以权属明确为前提,而本案恰恰在山林的权属归属上留下相当大的漏洞:第一、各方当事人只有讼争山林林权证的存根,且只是复印件,没有林权证的原件;第二、林权证存根记载的山权所有人是甲村,而丙村在没有任何产权依据的情况下却以山权所有人的身份与乙村签订山林经营协议,乙村对此认可并在实际上长期履行;第三、甲、乙、丁均以权属争议为由向政府部门申请调处,政府部门亦已立案且正在调处之中;第四、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因此,如果避开侵权这一锋芒,直捣产权归属未定这一“釜底”,则完全可以达到“扬汤止沸,弗如釜底抽薪”这一效果。因此,决定采用“釜底抽薪”之谋,巧胜本案。果然,在二审开庭时笔者紧紧扣住产权归属及其依据不放,在紧追不舍的情况下,乙村法定代表人也不得不当庭表示,他从来就没有见过林权证的原件。终使二审采纳了笔者意见,以“权属不明,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乙村及其他原告的起诉。
釜底抽薪计谋的应用,要点在于避实就虚,从根本上着手。正如古本三十六计在此计的按语中所注:水沸者,力也,火之力也。阳中之阳也,锐不可挡;薪者,火之魄也,即力之势也,阳中之阴也,近者无害。故力不可挡而势犹可消。意思是水的沸腾,是靠一种力量,也就是火的力量。火烧得越旺,水的沸腾越猛,这种势头是无法阻挡的;柴草,是产生火力的原料,是蕴藏火势的所在,它蕴藏着很大的能量。但柴草本身并不凶猛,靠近它不会受到伤害。所以,强大的力量虽然阻挡不了,但它的气势是可以削弱的。如本案,乙村以甲村侵权起诉,一审也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从事实上看,甲村砍伐乙村的林木也确有其事,因此这一侵权之“汤”沸腾的势头是无法阻挡的。但该“汤”之“沸”,依靠的又是以拥有产权这一“薪”所燃之“火”,如果抽掉拥有产权之“薪”,则该“火”自熄,“汤”自不沸。这就是釜底抽薪之谋之巧妙之处。
四、以逸待劳 以静制动握胜机
以
逸待劳为三十六计第四计。计云:困敌之势,不以战;损刚益柔。其大意为:迫使敌人陷于困难的局面,不一定采取直接进攻的手段,根据《易.损卦》中的“损刚益柔”的道理,采用《易.益卦》中增益之道,来消耗或疲惫敌人,使敌人由优势化为劣势,这是胜战之道。其核心是以静制动。
下面是以逸待劳的一个实例。
笔者日前代理一货款拖欠纠纷案。原告李某以被告郑某拖欠其货款7000余元为由,持郑某所书欠条向人民法院起诉。笔者事前了解到:郑某为某一外资公司负责基建的工作人员,该公司曾通过郑某向李某购买过相同的货,公司向李某所购货物之款已全部结清,李某主张该款是郑某个人另行向其购买,与公司无关。经查,该欠条确系郑某以个人名义亲笔所书。根据所掌握情况,笔者预计到被告方将会把主要精力放在主张该款系公司之款上面,而其主攻方向,不外放在防止原告否认郑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及公司曾向其购货之上。根据本案情况,笔者认为,在该欠条确为被告郑某所书,且是以个人名义所书的情况下,本案已具备困敌之势的前题,因此,决定采取以逸待之法,处理本案。果然,开庭伊始,被告方抛出了大量证据,用于证明第一,被告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二,某公司曾通过被告向原告购买与欠条所列相同的货物;第三,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的款项已全部结清。但被告方没有估计到,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全部事项,笔者予以一一明确承认,但始终坚持原告的观点是,本案的欠款是被告个人所为,与公司丝毫无关。由于被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始终不能推翻原告的主张,致使被告方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摆脱欠原告货款这一“困势”。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以逸待劳之计的核心是以静制动。如兵书所说:“凡是先到达战地而待机破敌的就从容,后到战地而仓促应战的就疲劳。因而善于作战的人,能够调动歼灭敌人,而不是被敌人所调动打败”。用于谋略上,其要点在于:当对阵处于先机时,不必为对方的“奇招”所迷惑,在先势不变的情况下,应当以不变对变;以小变对大变;以静止对活动;以小动对大动;用中心枢纽,也就是所控制的主动权来支配四围局势的发展。这一策略的一大好处还在于,防止因不必要的“乱动”而丧失先机甚至乱了阵脚,中了对方“在运动中歼灭”的计谋。因此,所谓“敌变我变”固有其合理因素,而“以不变应万变”也不失为应战之谋,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关键在于“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罢了。
五、上屋抽梯 巧请“月亮”来作证
上
屋抽梯计云:假之以便,唆之使前,断其后援,陷之死地。遇毒,位不当也。意思是:故意露出破绽并给予方便条件,引诱敌人深入我方,然后截断其后援和策应部队使其陷入绝境。之所以会遭到灭顶之灾,是因为贪求不应当得到的利益。上屋抽梯之计不但在军事上被广泛应用,而且在律师业务中也被有心的律师所青睐,特别在法庭辩论中更是被广泛关注和应用。著名的美国前总统林肯在当律师时为小阿姆斯特朗被控谋财害命案辩护中通过对证人的质询而达到揭露伪证赢得小阿姆斯特朗被宣告无罪,就是上屋抽梯谋略最有名的成功运用。
美国某地发生了一起命案,由于证人福尔逊被人收买,指证亲眼看见小阿姆斯特朗杀人,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阿姆斯特朗杀人罪成立。林肯律师接受小阿姆斯特朗委托,作为其二审辩护人。根据该案的情况,要推翻一审判决,关键在于推翻证人的证言。林肯虽然通过调查知道证人所作的是伪证,但证人一口咬定所证事实,林肯又苦于没有证据推翻这一证言。经过对该证言的一番研究和思考后,林肯律师发现了该证言的破绽,为防止质证时证人出现反口,林肯决定采用上屋抽梯之计,智胜证人。于是,在庭审时就出现了下面的精彩对话:
林肯首先听取了证人的作证。证人发誓称,在10月18日(相当于我国农历九月初八或初九)晚上11点钟,他亲眼看到被告开枪将被害人打死。林肯在听取了证人当庭作证后,对证人展开了下面的询问:
林:你发誓说你认清了小阿姆斯特朗?
证:是的。
林: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树下,两处相距20—30公尺,你能看清吗?
证:看得很清楚,因为当时月光很亮。
林:你肯定不是从衣着方面认清的吗?
证:不是的。我肯定认清了他的脸蛋,因为当时月光正照在他的脸上。
林:你能肯定时间是晚上11点钟吗?
证:充分肯定。因为我回屋看了时钟,那时正是11点一刻。
问到这里,林肯接着发表了一席强有力的辩护词,驳得证人无言以对:
“陪审官先生们:我不能不告诉大家,这个证人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点在月光下认清了被告的脸,请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一个上弦月,到了晚上11点,月亮已经下山了,哪还有月光照在被告脸上?退一步说,也许他时间记得不十分精确,时间稍有提前,月亮还没有下山,但那时月光应是从西边往东边照射,而证人所在的草堆在东,被告所处的大树在西,如果被告脸朝大树,月光可以照到脸上,可是证人只能看到被告的后脑勺,而不能看到被告的脸,如果被告脸朝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到被告的后脑勺,证人又怎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脸上呢?又怎么能从距离20—30公尺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脸呢?”
林肯的一席发言,惊得福尔逊口瞪目呆,也博得全场一片掌声和喝彩。最后法官当庭宣告被告无罪释放。
从以上例子可以看出,上屋抽梯这一谋略,在律师业务中,特别是在法庭辩论的交叉询问中应用得当,对于揭露伪证,驳斥谎言,是一个十分有效的谋略。本计应用之关键,首先必须“设梯诱敌,调敌就范”。而要有效的“设梯”,又必须事先摸清对方情况,了解其心理特征,投其所好,以保证诱敌成功。其次,在设梯成功,诱敌就范,敌已“上屋”后,又必须果断迅速地“抽梯”,切断敌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解决战斗。如本例,证人已多次就其作证内容重复说明,林肯就假意顺水推舟,顺着证人的思路“设梯”,步步诱导,引其“上屋”,在得到证人对其作证内容确实无误的肯定回答后,迅速“抽梯”,切断退路,出其不意地请出“月亮”作证,一鼓作气,逼敌就范,从而达到了揭露伪证,拯救被告的目的。
六、暗渡陈仓 妙问巧破“强奸”案
暗
渡陈仓计云:示之以动,利其静而有主,益动而巽。意思为:故意采取佯攻行动,利用敌方已有主见而固守原地的时机,暗地里采取迂回偷袭,乘虚而入,出奇制胜。是一个在正面强攻无法破敌而采用迂回取胜的神机妙策。下面的这起“强奸”案中,律师在面临正面强攻无法取胜的情况下,妙用此计,终使案情大白。
某地一强奸案,被害人指控被告人捆绑其双手,对其实施强奸。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后,经查阅卷宗和会见被告后,了解到第一,案件发生时没有第三人在场,也没有相关的证人证明,只有被害人一人的报案和陈述;第二,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中,有被害人提供的,沾有精斑的被害人内裤,经化验,内裤上的精斑确系被告人所有;第三,但被告人却死活不承认强奸的事实,只承认和被害人是长期通奸关系,但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面对如此不妙的案情,辩护人在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细节后,决定采用暗渡陈仓之计,智破此案。于是开庭时辩护人经法庭许可后,向被害人作了如下发问:
律师:请问被害人,你与被告人在发案前就熟悉吗?
被害人:只见过一次面,谈不上熟悉。
律师:在被告人将你双手捆绑之前,你有反抗过吗?
被害人:我想反抗,但他一下子就抓住我的双手,把我捆绑起来,要反抗也反抗不了。
律师:你的意思是说在被告人将你捆绑起来之前,你没有机会打过或掐过被告人以进行反抗?
被害人:没有,不但没有机会,而且也不敢,因为他生得身高马大,我想打也不敢打他。
律师:我看你没有说真话。
被害人:我说的句句是实。
律师:这就不对了,照你所说的如果事实,那么被告人身上为什么会紫一块,红一块呢?
被害人不知是计,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是事实,连忙说:“那是他身上原来就长有的斑痕,不是我打的,也不是我掐的。”
律师此时停了下来,看看审判席和公诉席,故意停顿一段时间让法官和公诉人去消化领会,然后才不无幽默地说:“你连他身上什么都知道,看来你们是很熟悉吧!”
这下子,被害人吞吞吐吐,不能自圆其说,而法官和检察官也都清楚了,本案究竟是“强奸”还是通奸。
暗渡陈仓之计,是一种迂回偷袭之谋,源于汉韩信“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使用本计的关键是如何巧设“明修”,妙用“暗渡”。所谓不明修栈道,就不能暗渡陈仓。明修,是一种佯动,以制造假象,迷惑敌方,达到掩盖暗渡这一奇袭的目的。如本案例,在没有其他佐证的情况下,被害人凭着沾有被告人精斑内裤,一口咬定被告对其实施“强奸”,情形对被告人十分不利。究竟是强奸或者是两人通奸,关键到罪与非罪。正面进攻,被害人这一“堡垒”坚不可破,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采用了暗渡陈仓之谋。先“明修栈道”,顺着被告人采用暴力“强奸”被害入手,按正常的思维不露声色地询问案发当时被害人的反抗情况,让被害人产生错觉,认为被告人在她连反抗都不能(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就对其捆绑双手,实施强奸,确是残暴至极。在不知不觉中,却暗渡陈仓,突发奇兵,从被告人身上的斑痕下手,在卒不及防的情况下,让被害人承认被告人身上的斑痕是其原来就有,从而使法官和检察官认识到被害人对被告人连身上隐秘的斑痕都知悉这一事实,从而达到了证明两人是长期往来的通奸关系而非被害人所指控的“强奸”这一目的,确实是奇谋妙招的一次精彩的运用。
七、欲擒故纵 请君入瓮辩真伪
欲
擒故纵语出《老子》三十六章“将欲歙之,必固张之;将欲弱之,必固强之;将欲废之,必固兴之;将欲取之,必固与之。”译为白话文为“将要收敛的,必先扩张;将要削弱的,必先强盛;将要废弃的,必先兴举;将要取得的,必先给与。”为三十六计之第十六计。计云:逼则反走,走则减势,紧随勿迫。累其令力,消其斗志,散而后擒,兵不刃血。需,有孚,光。大意为:如果逼得敌人无路可走,那么他就会拚命反扑过来。如果暂时放松追击,任他逃走,则可以减弱敌人的气势。对于逃走的敌人,要紧紧地跟踪,但不要过于急迫逼近,借以消耗他的体力,瓦解他的斗志。等敌人以为脱离险境,军心涣散之时,再突然擒获,可以避免流血牺牲。在应用上,与暗渡陈仓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处。
下面这个同样是通奸反诬强奸的例子,是欲擒故纵之计巧妙运用的一例。古时有某男某女长期通奸,事情败露后女父十分忿恨,就诬告某男强奸。某女在其父威逼哄骗下,也咬口指认是强奸。某男有口难辩,形势对某男十分不利。某男为摆脱困境,请教了一讼师。讼师授予一计,某男照办。次日过堂时,某男就当堂向县官招供:“确实是强奸,但只一次而已”。某女同在堂下,一听急忙反驳:“你我来往三个多月,岂能仅此一次,做人不能这么没有良心。”县官听罢大笑道:“哪有强奸而来往三个多月并且还多次之理。”遂当堂无罪释放某男。
欲擒故纵之计的运用,精要在于“纵”是假的,只是一种手段,“擒”才是真的,才是真正的目的。先假纵是因为直接擒有困难,有时甚至不能达到目的,故先纵之,在纵的过程中,再“请君入瓮”,信手擒之。如本例,如某男从双方往来三个多月,因此是通奸不是“强奸”下手,则由于某女必死不承认,某男又没有证据证明,则某男形势凶也。某男按讼师指点,假纵在先,顺着某女的指控,承认确有强奸事实,使某女误以为已经成功,放松警惕,再根据女性普遍的心理特点,声称只有一次,引出女方“来往三个多月,岂能仅此一次”的声辩,从而信手擒来,不费功夫。
上
面所举例证,只是就三十六计的部分计谋在律师业务中的应用作一零碎的、初步的探讨和总结,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探索,能抛砖引玉,引发广大律师同仁重视在业务中对谋略的研究和应有,以期能在各自的业务活动中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自觉的而不是不自觉的、理论的而不是经验的、系统的而不是零碎的掌握和应用包括三十六计在内的各种谋略,更好地作好各项业务,用自己的智慧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期望着借助抛出本文“砖”,能在不久的将来引出《律师谋略与三十六计》专著之“玉”。
(注)参看《厦门日报》 1998年10月25日第8版“巧取证据追欠款”,作者:王祥珍
附一、主要参考材料:
1、《三十六计》无谷译注 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版
2、《三十六计全书》王熹、柏桦主编 北京燕山出版社1995年6月版
3、《律师办案谋略》 秦书主编 法律出版社1997年10月版
《决胜在法庭—舌战265》 巫石、强勇主编 新华出版社1998年7月版
附二:三十六计全目
1、瞒天过海 2、围魏救赵 3、借刀杀人 4、以逸待劳
5、趁火打劫 6、声东击西 7、无中生有 8、暗渡陈仓
9、隔岸观火 10、笑里藏刀 11、李代桃僵 12、顺手牵羊
13、打草惊蛇 14、借尸还魂 15、调虎离山 16、欲擒故纵
17、抛砖引玉 18、擒贼擒王 19、釜底抽薪 20、混水摸鱼
21、金蝉脱壳 22、关门捉贼 23、远交近攻 24、假途灭虢
25、偷梁换柱 26、指桑骂槐 27、假痴不癫 28、上屋抽梯
29、树上开花 30、反客为主 31、美人计 32、空城计
33、反间计 34、苦肉计 35、连环计 36、走为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