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明逗号与顿号 获赔16万元保险金

时间:2012-11-04 03:14:3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叶某突发严重脑中风,经及时医疗抢救康复后,依据重大疾病保险单和医疗证明向某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保险合同为由拒绝赔付。最后,一位律师在逗号与顿号的不同含义上“钻了空”,与人寿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叶某终于获赔16万元。欲知详情,还得从头说来。

叶某于2005年5月17日凌晨因突发头痛、呕吐、昏迷就近被送到某县医院,后转到广州华侨医院,确诊为严重脑中风,经医生精心治疗,康复后没有留下后遗症,叶某为治病前后共花去十多万元;但全家觉得还是不幸中的万幸,原因首先是叶某的病治得比预料的要好得多,二是几年前为叶某买了两份大额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脑中风可以获得16万元的保险金。

然而,叶某的妻子陈某找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叶某虽然犯了脑中风,但没有达到保险条款注释3规定的关于脑中风的理赔条件,注释3是这样规定的:“三、脑中风: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也就是说,按保险公司对该条款的解释,犯脑中风后,还必须有其规定的“残障之一者”才能考虑理赔;但律师认为,就该条款的文义分析,保险公司也应该赔付保险金,因为“脑血管出血”后的是逗号,“栓塞、梗塞”之间是顿号,因此,“事故发生六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是对“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的解释。而 “脑血管出血”无须“遗留残障”就达到了理赔条件。依陈某的委托,律师首先找到保险公司协商,但保险公司仍拒不赔付;叶家只好委托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的结果,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给原告叶某。保险公司没有上诉,并及时支付了16万元保险金及原告先预付的诉讼费。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此后的保险合同,将“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中其中的逗号换成了顿号。

此事给人们的启示是:合同的内容是十分精细的问题,包括标点符号。当前,日益增多的劳动和购房等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合同不完善或者约定不明确引起;愿人们由此对合同的细节问题引起更大的关注。

执业机构: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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