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1-04 03:28:1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博罗县宝华塑胶玩具厂(惠州)有限公司2008年与本厂33位工人引起的劳动争议一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工人一方根据事实和新的法律规定,提出的申诉请求有十项之多,申诉标的的额共人民币二百多万元,在申诉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竭力进行了调解工作,有2名工人同意调解撤诉外,另31名工人因争议双方差距太大,最终由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厂方向工人共支付人民币78万多元, 裁决还支持了工人的其它大部分申诉请求,是一宗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详见博劳仲案字[2008]第208号等仲裁裁决书)。
该劳动争议起于2008年4月8日,宝华塑胶玩具厂(惠州)有限公司发给其已经填写好的一份劳动合同书给工人,并要求签订后交回;之前,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人发现发给的劳动合同裁明的工资比过去已领的低很多,还约定试用期工资,加附“本人自愿放弃买社保”条款,便要求被申诉人在原劳动工资等关系的基础上商定合同条款;宝华厂则以“合同条款是根据劳动局的要求制定,不得更改”为由拒绝协商。并声称如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并缴交劳动合同,便与解除劳动关系;4月10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被强制收走了工卡,并被禁止再进入厂内,接着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工人不知如何是好,有主张找律师的,有说请求媒体帮助的,还有主张去市政府上访的,经法律咨询,与厂方有劳动争议的工人决定委托律师向博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但代理律师在准备申诉材料时,工人还进行了与劳动争议申诉无关的另一种行为,他们将自己写给惠州市人民政府的上访信交邮政局寄送,并准备之后直接去惠州市人民政府上访。代理律师得知这一情况时,立即阻止,告诉他们这样做不利矛盾的解决,并警告他们,这样做是不相信代理律师,不解决好此事,双方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结果,工人赶到邮政局,对工作人员说自己的邮件写错地址,要求取出修改,邮政局的工作人员让工人取回了邮件。代理律师继续进行申诉工作。经过认真的考虑,为个别工人排确定了如下十项申诉请求:以陈海涛为例,提出的十项申诉请求是:
1、裁决被申诉人解除与申诉人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
2、裁决被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诉人的补偿金1995元;
3、裁决被申诉人根据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工厂的工作年限向申诉人支付2008年1月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5985元,相应的额外经济补偿金2992.5元;按《劳动合同法》第87条之规定双倍支付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金1995元;
4、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2006年4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的加班工资差额19062元,并按加班工资差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4765.5元;
5、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4月10日的双倍工资(计至2008年3月31日为7551元);
6、裁决被诉诉人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依法为申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赔偿因被申诉人未及时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暂计至2008年5月10为580元);
8、裁决被申诉人给申诉人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9、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补发以“管理费”为名克扣的工资720元;并按克扣工资总额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180元;
10、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诉人承担。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提交了〈申诉人陈海涛各项主张的计算依据及数额〉详表:
项目
计算工式及数额
法律依据
额外经济
补偿金数额
法律依据
2008年以前经济
补偿金
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995×3=5985
《劳动法》及《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992.5
《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0条
2008年以后经济
补偿金
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1995×0.5×2=1995
《劳动合同法》第87条
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
当年1个月平均工资: 1995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6条
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双倍工资
(1735+1026+2018)×2—1244—763=7551
《劳动合同法》第82条
以收取管理费名义克扣的工资
30×24=720
180
《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给申诉人造成的损失
580元/月×1月=580元
《劳动合同法》第89条
加班工资
19062
《劳动法》第44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条
4765.5
《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
合计
37888
7938
各项主张数额总计
45826
审理分四组合议庭进行,开庭时,仲裁员对申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十分详细和认真的查询,工人一方除了充分阐明自已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外,还利用厂方提供的证据证明申诉请求有事实依据,其
中,利用厂方提供的管理规定证明厂方应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利用厂方提供的请假条,是以另一厂的名义提供的格式化文表格填写而成,证明厂方“一套人马多个牌子”,进一步证明厂方曾以其它厂名经营,现存厂名的注册日期不能证明工人在注册日期之前与厂方没有劳动关系。由于准备充分,对仲裁员表示较大疑问的新的法律问题的适用和观点,都作了充分明确的阐述,庭审过程中,工人一方完全占据了主动,给合议庭留下了较好的印象,代理律师签收裁决书时,仲裁委员会的主任遇见时,还对该案还表现出很大的关注和浓厚的兴趣,对其中的问题相互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并对其它一些新的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因此,取得较好的申诉效果应有一定的必然性。但工人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前,还是背着代理律师直接去惠州市人民政府上访,其中一次,牵动了市委书记,据说,博罗县的县长和县委副书记、劳动局及劳动站的领导都被急招到市政府商议解决此事的方法。之后问工人所以然,回答说,第一次主要是怕不公正审理,第二次是时间久了(注:实际上还在审理期限内)还没有裁决,实在等不下去了。为此,代理律师认为,对劳动争议,包括司法案件,注意如下几点,对建立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
一、较全面地熟知劳动争议的法律,是代理好有关案件的基本条件。
有关劳动争议制度,法律法规,尤其是规章,颁布的规定最多,代理劳动争议案,律师必须较全面熟知有关的法律,认真对待,才能较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二、审案进一步公开化,将使当事人更加感到公正,对建立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从传统上看,中国历来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从政治体制上废除了封建专制制度,但是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却使权力本位观念对现实的社会环境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审案进一步公开化,发挥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不公起到防止偏私的作用,还将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审案结果的信赖,是让公民更加感受到公正、建立和谐社会的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 审案效率不仅只是审案进行的快慢程度,也关系当事人的命运。
解决纠纷数量的多少,以及审案过程中人们对各种资源的利用和节省程度。从理论上说,它强调的是尽可能地快速地解决纠纷、多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和充分利用各种诉讼资源。而以现在的审理期限,每一个案件都用足审理期间的话,从实际上讲,很多情况是令人难于宁受的。就以劳动仲裁案件为例,要在劳动争议中从劳资方拿到钱,由申诉到执行,加上各个阶段的交接时间,期间达一年半以上,这对一个离家在外,没有经济基础的打工仔来说,无论如体都是难于接受的。而不是有些学者说的那样:“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公正和效率概念不同,公正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没有公正的司法,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只提倡公正不讲审案活动的效率,想达到建立和谐社会的目的是不可想象的。当然,不公正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诱发社会的情绪和行为,加剧社会的无序和混乱状况,这与效率的含义无关。
四、律师应为促进当事人以及社会对司法的信赖尽力。
律师在遇到或代理有关群体性案件时,应当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事,不盲从权力。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尽力,为宣传法律律制度公正、让公民更加感受到我国的司法公正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