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有限公司与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0-04-09 11:43:04  作者:刘士友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甲方:***饲料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律师事务所

乙方与甲方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并指派本所律师杨***为甲方的顾问律师。在服务期间,双方于2008年*月*日签订了一份专项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的杨律师负责办理甲方的***诉讼事宜,合同约定本案基本代理费三千元于立案后支付,律师费以一审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所确认的数额*10%计算。甲方将盖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两份合同交由乙方律师带回事务所盖章,并要求该律师盖章后返还一份给甲方。在杨某返还委托代理合同之前,公司因不满乙方的服务,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及该项专项代理委托合同。不料,几日后,甲方收到法院的传票,杨某以乙方名义起诉请求甲方支付律师基本代理费和五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对于五万元的违约金很是诧异,因为当时的合同中根本就没有提及违约金的事项。

律师向甲方了解了整个合同签订的情况,发现两份合同都在乙方杨某手中,且合同的空白项内容的填写也是杨某书写,甲方交给杨某的合同并没有违约金的约定。律师办理完委托手续后到法院调取了杨某提交的证据,即甲方交给杨某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查看该合同后,发现在合同的其他约定事项中,在律师费约定的后面赫然多了一条内容: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解除合同,一方单独解除合同的,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五万元人民币。律师经甲方确认双方并无此约定,甲方认为这是杨某接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后擅自添加上去的。

庭审中,律师阐述了自己的答辩意见:首先,依据合同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手续后,享有解除权,本案所涉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已经向乙方送达了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书面通知,乙方虽然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的效力,故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解除;其次,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基本代理费于立案后支付,这是一个附条件的合同条款,然而乙方并没有完成立案这一条件,所以所附条件尚未成立,甲方不应当支付该基本代理费;再者,甲方交给乙方律师的合同并无违约金的约定,且乙方律师一直没有向甲方交还一份合同,即是说,到目前为止甲方都没有拿到盖有乙方印章的合同。乙方律师向法院提交的合同中关于五万元违约金的约定,是乙方律师违反律师执业道德擅自添加上去的,同时结合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看,五万元违约金的约定剥夺了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也远远超出了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不得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的强制性规定,甲方是不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对自身如此不利的违约金条款的;最后,依据律师法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不得通过违约金的约定限制或剥夺委托人的合同解除权,而乙方律师提交的该委托合同显然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了甲方律师关于基本代理费的答辩意见。但同时认为,委托代理合同也是民事合同,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本案中的违约金明显偏高,且甲方无法证明该约定是乙方律师擅自添加的,故法院对于原告方请求支付五万元违约金的诉求,酌情支持了三千元。

律师点评:

本案起到了一个警示作用:

一、企业及个人应当加强公司印章及合同的规范化管理,以免类似本案情况的发生。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更要严格遵守执业道德,不可利用手中的资源优势作出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

一、企业及个人在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尤其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可以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并由双方同时签字盖章后,带回一份合同妥善保管;

二、或者,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约定后先由律师带回事务所盖章,企业再加盖印章并保留一份合同。企业切忌将盖了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两份合同同时交给委托律师带回事务所盖章,以免发生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即便双方彼此非常信任,放心将盖了印章及签字的合同交给律师带回事务所盖章,企业也要自留合同复印件并让律师签字,同时约定合同的归还时间。

执业机构: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四川 成都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公司并购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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