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9 15:20:01 作者:刘士友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大学教师兼职做律师与司法公正有无必然联系
作者 刘士友
中国政法大学何冰教授博客中的一句话“苏州嘉湖阁行政诉讼案庭审中,法官全是第三人诉讼律师的学生。”,引发了各方人士尤其是专职律师对大学教师/教授能否兼职做律师的强烈讨论,讨论的主题是大学教师尤其是大学教授兼职做律师是否会影响司法公正。
反对大学教师、教授兼职做律师的的最强烈的声音来自专职律师。如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某律师认为,应当禁止法学教师兼职当律师,在法学教师可以兼职当律师的制度下,不仅会出现法官是律师的学生的情况,法院的领导也可能是律师的学生,因此会影响审判的公正性。甚至更有律师指出,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操作层面上太复杂了,其实越单纯越容易解决问题,法学教师当律师,有点不伦不类。
反对大学教师、教授兼职做律师的声音中也有来之大学教授及在校学生的。如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指出,允许法学教师当兼职律师,实际上等于怂恿他们不务正业。武汉某高校法学院学生小凌认为老师当兼职律师会影响教学质量。
当然,尽管反对声音不绝于耳,但还是有不少人士支持大学教师、教授兼职做律师。如中国政法大学顾永忠教授就是律师兼职制度的支持者,顾教授认为,一个法学院的教授,他不懂实务怎么教书育人?纸上谈兵是教不出什么名堂的。影响司法公正性或者影响教学质量都不是反对兼职制度的理由。杭州某高校法律系大三女生小杜同样也赞成老师兼职当律师,她认为,律师是个实务型的工作,接触面很广,上课时老师可以运用他实践操作中的经验,比单纯讲书面内容有趣的多,学生也更容易接受。
笔者对何兵教授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吴越的观点不敢苟同,表示反对。笔者之所以是律师兼职制度的拥护者和支持者,不仅仅是因为笔者本人也具有大学教师和兼职律师的双重身份。笔者之所以赞成律师兼职制度,理由如下:
第一,法律是一个实务型很强的专业,脱离实务的纸上谈兵是毫无意义的。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毫无实务经验的大学教师讲授诉讼法课程会是什么样子,恐怕连他本人在讲课时心里也在打鼓。大学课程设置上会有“模拟法庭”课程,为什么要设置莫以法庭呢?无外乎是让学生把理论性的知识应用于实务操作,这也凸显了实务的重要性。掌握了法律理论知识却不懂得实务操作,充其量是多认识了几个汉字而已。一个实务经验丰富的老师通常在法律课堂上是最受学生欢迎的,学生的愿望绝不仅限于老师的照本宣科,而是更多的希望聆听老师的实务经验。
第二,没有哪个大学教授有能耐让自己的学生遍布各区域、各级别法院。因此,以此认定大学教师兼职做律师会影响司法公正,从而对于“大学教师兼职做律师”采取一棒子打死的做法是不妥的。法官职业是法律专业毕业生的主要就业渠道之一,因此,要想避免学生当法官是不可能的,但师生关系就一定意味着司法不公吗?笔者不以为然!师生关系未必就是利害关系,未必就能足以引起司法不公,除非是非同一般的师生关系达到了足以影响司法裁判的程度。一方面,法官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另一方面,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回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这种师生关系能够影响司法裁判,当事人则可以申请回避。故此,以此为由否定律师兼职制度是不可取的。
第三,反对律师兼职制度的个别律师的观点过于偏激、无知。某律师认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在操作层面上太复杂,认为越单纯越容易解决问题。笔者不仅要问,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简单的几个法律条文能解决所有问题吗?如果法律变得如此简单,法律也就不再是一个专业了,所有的人都可以自己代理自己的案件,根本无需委托专业律师解决法律问题了。是以,律师不应责怪法律太过复杂,而应该自问一下对法律的认识是否太过无知?“法律教师当律师,有点不伦不类。”的观点是否也太过偏激了呢?有些律师还兼有资产评估师、建筑造价师、注册会计师、甚至是证券分析师等多重身份,那岂不是连“不伦不类”都不如了呢?
第四,其实,解决大学教师兼职做律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很简单,利用回避制度或是完善回避制度。利用回避制度,是指利用现有的回避制度,拿出某师生关系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证据向法院申请回避的做法。而完善回避制度,是指完善现有的回避制度,以避免“老师庭下坐、学生庭上坐”的局面,比方说,通过司法解释把“师生关系”界定为“可能影响司法裁判的利害关系”,从而将其归入应当回避的范围。
第五,讲到影响“司法公正”,我想师生关系未必是干扰司法公正的最强烈的因素。很多专职律师除了办案子,大部分精力都用在了绞尽脑汁的勾兑人际关系上去了,又有几个专职律师真正的潜心专研法律,提高专业修养和道德修养上了呢?当然,我这么说并不是否认所有专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专业修养。笔者在北京读书时,就曾听过一个知名专职律师的讲座,他说自己再忙每个月至少都要到人民大学南门的法律书店看书或买书一到两次,他说律师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职业,因为律师必须随时给自己充电才能不会落伍。因此,笔者认为,大学教师一边教书一边从事律师实务工作,二者能够很好的结合,相辅相成。而不应该是某个别专职律师认为的“不伦不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仅仅以师生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从而否定律师兼职制度的观点是不可取的。笔者希望更多的法学界人士和社会人士参与讨论、辩驳,让观点越辩越明;更希望相关部门关注,从立法上加以规范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