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4 10:00:41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2009)南民二终字第7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玲,女,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林庄村熊庄。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白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艳,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伟玲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靳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伟玲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晓,被上诉人南阳白鸽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针对上诉人赵伟玲的起诉进行释明,指导其诉讼,原审驳回起诉不当,应进入实体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8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靳民初字第28号民事裁定;
二、 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 周 飞
审判员 李晓梅
审判员 宋池涛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路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