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24 10:04:54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9)南民二终字第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富强,男,生于1954年3月13日,汉族,住南阳市白河花园。
委托代理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东升,男,生于1970年2月13日,汉族,学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38号院3号楼44号。
法定代理人邓秋玲,女,生于1958年6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系陆虹光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俊晓,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富强因扶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陆富强支付陆虹光2008年1月至年满十八周岁即2011年3月的抚养、教育及医疗费30000元;
二、 上述款项的支付方式为:2009年6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10000元,下余20000元于2009年10月1日前一些次性付清。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虹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陆富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荣敏
审判员 刘建华
审判员 张 南
二00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徐艳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