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8 23:28:37 文章分类:房地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