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意见四项措施化解金融风险

时间:2012-02-21 20:20:27    文章分类:房地产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四项措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一,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贷款、票据、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合同、非法集资方面的金融诈骗案件,操纵市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虚假披露、洗钱、伪造货币、贩运伪造的货币,逃汇套汇、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等刑事案件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切实维护金融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努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

第二,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第三,支持清理整顿交易场所。人民法院将根据国务院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精神,积极支持政府部门推进清理整顿交易场所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的工作。将妥善受理和审理相关纠纷案件,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证券市场操纵和虚假披露等引发的纠纷案件;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和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依法审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担保纠纷,避免财政金融风险传递波及。将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在确有必要时将建立相应的金融风险防范协同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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