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被判免除刑事处罚

时间:2010-04-29 13:45:18  作者:李继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拐骗儿童罪被判免除刑事处罚 案情概括:      2007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罗某某受聘在东莞市某镇人民医院照顾一名老人。2007年10月21日,该医院护士站收养了一名约十几天大的男弃婴。医院护士站在收养该名弃婴期间,要求被告人罗某某代为照看改名弃婴,罗因儿子结婚多人仍未能生育,就想收养该名弃婴,她多次到护士站看望该弃婴,并向护士询问该弃婴的健康状况及相关领养手续,当罗知道其无权收养该弃婴时,就计划偷偷抱走该名弃婴。2007年11月18日17时左右,罗将该名男弃婴偷偷抱走交由其儿子抚养。经侦查,2009年7月公安机关将罗某某抓获。被告人罗某的儿子主动将该被拐的男婴送回。 检察院指控:      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拐骗儿童罪,请求依法判处。 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没有主观恶性,只有一片爱心;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1、本案被害人是一名弃婴,是个没人要、没人管、没爹娘、且多病的弃婴,本案与从被害人父母身边拐骗儿童的性质不一样,本案没有造成被害人父母精神的伤害,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相反罗某某全家花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倾注了全部精力,挽救了一个被抛弃的不足月的早产婴儿(新生命),为社会和政府降低了成本。      2、案发后,被告家人主动将已经保养的健健康康的,早已视为己出的弃婴抱回,交给社会福利院,后经被告家人请求,该院又继续将该小孩交给被告家人抚养。至此,小孩与被告家人已经完全融为一家人了。并已经培养了深厚的父子、父母、孙子与奶奶,孙子与爷爷的感情、亲情。且已经难分难舍,比血还浓于水。我们相信,待过几年小孩长大、懂事后,他是绝对会就奶奶因为抱养了自己,而因此坐牢了,会遗憾一辈子,心灵会因此受到严重伤害;如果现在他已经懂事了,他是绝对不希望自己亲爱的奶奶被判刑坐牢的。为此,希望法庭在对被告量刑时,能充分兼顾这份情感,这份爱心、这份天伦之快乐。对这位爱心奶奶从宽处理。      二、现在经政府、福利院等部门同意,被害人仍寄养在罗某某家中,继续由罗某某一家抚养着,待罗某某的儿子儿媳达到领养被害人的年龄条件后办理相关领养手续。贵院随时可以到相关部门及罗某某家中查证。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具有以下几个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没有主观恶性,本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对社会造成恶劣后果。望法庭对被告量刑时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将被害人抱养后,对被害人关怀备至,胜过自己亲生子女,并竭尽全力去抚养和照顾被害人,将被害人从不怎么健康养成现在的健健康康的胖小子。望法庭在对被告量刑时,兼顾被告本身质朴的品质及被害人真切的感受。     三、被告罗某某系初犯,被告罗某某原系湖南省洞口县一普通诚实守法的农民,无任何犯罪记录。望法庭对被告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好。被告归案后,坦白交待了所有事实经过,因不知“无证领养也犯法”才稀里糊涂走上犯罪的道路,现深刻认识到自己错误,追悔莫及,望法庭对被告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被告罗某某见被害人可怜,心生怜悯之心,欲抚养被害人成人,让被害人跟其他小孩一样,享受父爱、母爱,奶奶之爱、爷爷之爱,使其健康成长,又因不懂法律规定,从而触犯了法律。在情理上是可怜、可悲的,值得同情的,其行为合理不合法,情节显著轻微,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相反给社会和国家节约了成本。现在经政府、福利院等部门同意,被害人仍寄养在罗某某家中,继续由罗某某一家抚养着,待罗某某的儿子儿媳达到领养被害人的年龄条件后办理相关领养手续。望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从更有利于被害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让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让被害人的“奶奶”(即被告)早日回到被害人身边,更好地照顾、抚养被害人,勿让被害人好不容易遇到“奶奶”、得到关爱,又失去奶奶、失去奶奶的关爱。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罗某某无视国法,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其行为已经构成拐骗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拐骗儿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被害人是一名弃婴,现该弃婴仍由被告人一家人抚养,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等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最终判决: 被告人罗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代理感言:      乍看本案,谁都会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实在没有什么好辩护的,辩护人可能会因此选择放弃或者敷衍了事,但本人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不拘一格,放开眼量,坚持不放过一线希望,并审时度势地抓住了“被告的犯罪动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结果对被害人,对社会都是有利而无害的,被告对被害人的积极救治、被告与被害人之间不能分割的亲情”。从而为被告人罗某某争取到免予刑事处罚的好结果。较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详情可到本律师办公室查看判决书) 作者: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继华 2009年12月19日 附(李继华律师的资料及联系方式): 执业证号:19100311011397; 地   址:东莞市莞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3楼1301-2; 邮   编:523008; 联系电话:13826938225,13712092428,22320829。
执业机构:广东晟铎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东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取保候审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继华律师 > 李继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