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郑重提醒:千万不要签订这样的协议

时间:2012-10-31 09:07:38  作者:郑国柱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原创 郑国柱律师 案情简介 真实案例:2007年王某某拖欠李某某电梯安装尾款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元,李某某为此多次上门找王某某索要欠款,均未果。后王某某在李某某的苦苦哀求下和第三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协议,这份协议可害苦了李某某。 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甲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王某某 丙方:李某某 经三方友好协商同意,原乙方欠丙方安装尾款合计RMB203,000.00元,大写:贰拾万零三仟圆整,现协商由甲方在11月份之前与北京金太阳****公司和平里项目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后支付上述款项,丙方如需项目电梯安装另行协商。另乙方承诺适当补偿一部分给丙方,具体金额另行协商。 本协议一时三份,甲、乙、丙各持一份。 甲方:北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王某某 丙方:李某某                                               2007年10月1日 案件经过及律师分析: 这份债务转让协议,是在三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但是这份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也就是说甲方只有在满足11月份之前和北京金太阳****公司和平里项目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后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实践中,这份协议将无法履行。具体原因如下:首先,协议约定:“11月份之前”,并没有明确是哪一年的11月份,这是案件的一个重要疑点。另外,甲方是否与北京金太阳****公司和平里项目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实践中丙方将无法取得该份证据。上述两个条件不能满足,丙方将无法收回上述款项,如果甲方和乙方串通一致,丙方的欠款将面临灭失的风险(因为甲方会以条件不成就为由抗辩,而乙方可以债务已经转移成功为由进行抗辩,不归还丙方欠款)。该案在2008年10月28日委托律师处理此案。 此案本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途径如下: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撤销这份不能履行的协议。但是,丙方并没有在一年内行驶撤销权,导致救济途径丧失。 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了丙方诉讼的法律风险,丙方仍坚持诉讼。庭审时,乙方因为害怕诉讼没有参加庭审,甲方律师竭力维护自己当事人的权利,一直强调甲方没有和北京金太阳****公司和平里项目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并没有提及丙方律师最惧怕的提法。一审法院支持了丙方的诉讼请求。后在上诉期间,乙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仅停留在一些程序上的瑕疵,同样没有提及债务已经转移成功,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有甲方和北京金太阳****公司和平里项目签订电梯供货合同后支付上述款项。如果乙方以此为由抗辩,那么丙方的债权也许将永远灭失。后经法院主持,甲乙丙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仍由乙方归还丙方欠款,但不是全额归还,而是减半即100300元人民币。丙方能要回一半的欠款已经算是幸运。 律师提醒: 上述案例郑重提醒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债务转让协议一定要小心,也许因为你的失误会导致整个的欠款灭失。签协议定合同最好还是找专业律师做风险监控,防患风险于未然,是您最明智的选择。
执业机构:北京市浩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崇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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