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撞了自行车引发事故谁担责
时间:2010-06-13 14:33:3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2005年7月6日9时许,漯河市民赵先生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至郾城区商桥镇一路口时,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夏女士撞在一起。由于夏女士倒地后头部流血不止,赵先生将其送往商桥镇卫生院治疗。被告知“情况异常”后,夏女士当天转入郾城医院治疗,经诊断认定为“重型颅脑损伤”,随即又转入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26天的救治花销医疗费24076.49元。赵先生在支付4500元后不再理会。夏女士将其起诉至郾城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超车未能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应承担70%的责任为宜。夏女士转弯没有确认安全后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过错程度应承担30%的责任为宜。据此判决赵先生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计17935.32元。本文来自河南律师事务网
(宋庆党 党继红)(责任编辑:文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