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6-23 20:55:4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上 访 信
上访人:李xx,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遵义市人,xx公司员工 住址:遵义市xxx号 电话:
被上访人: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上访人:ss区人民法院
上访请求
请求督促被上访人受理:上访人请求用人单位a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
事实和理由
上访人于2004年2月14日被招入上海xx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遵义市办事处(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业务工作,至今5年时间,2008年12月11日在合同期未满之前,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由于a公司未支付业务提成工资、奖金,以及不补缴5年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不赔偿失业保险金,上访人依法向s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2月17日仲裁委作出裁决,但在认定事实上和法律适用上不客观,不公正,不合法。
xx市s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的裁决有以下错误:
1、a公司为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强迫员工签订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办理保险协议,和在应付工资之内巧立名目,将基本工资700元分解为基本工资350元、社保金350元发给上访人,仲裁会故意偏袒公司,裁决上访人返还 “350元“给a公司,违反客观事实,因为a公司没有在应付工资之外额外支付上访人多余的钱款,而是上访人本就应得的工资,为什么还要退还给用人单位?
2、仲裁会认为有法律规定: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不是强制性规范,即不要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金赔偿,仲裁会没有在裁决书中说明具体的法律条文,是明显的“自创法律”。严重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第三、第六、第十二条、第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上访人对xx市ss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遵汇劳仲裁[2009]1-3号裁决不服,依据裁决书告诉的期限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但被拒绝受理。ss法院的理由是:中院有文件规定不许受理社会保险类的诉讼。于是上访人又依法请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立案监督。但中院的答复是: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文件规定不予受理此类案件,上访人对此不服,理由如下:
1、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追索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2、根据《最高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社会保障局为被告请求发放保险待遇的(是行政案件)才不受理范围,所以上访人以用人单位为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和第48条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纠纷是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综上所述,没有任何司法解释、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两被上访人以有内部文件规定为由拒绝受理上访人的诉讼不合法,请求最高院依法行使监督权维护上访人一个小老百姓依法享有的权益。让有法必依成为现实而不是口头禅。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上访人:
年 月 日
附:1)裁决书一份
2)起诉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