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05 21:03:27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中国非法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第一案
住房维修基金是城镇居民买新房或房改房,按购房款2—3%的比例交纳的,主要用于住宅公共部位、小区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钱,民间也有住房“养老金”之称。
在中国,业主申请动用房屋维修基金,一个普遍的观点就是非常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二的规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根据此条“硬指标”,基本上很难动。
但是位于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武汉市普天居贤院小区,却轻而易举的动了17万之多,而这17万却仅仅是安装了12个摄像头和一个简易的小区大门,这其中,该小区业委会非法冒用业主签名,并且即使加上其冒用的签名,也未达到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两个2/3,而小区隶属房产局更是未进行任何审查,即予批准,造成该小区居民不满意情绪高涨,最终在投诉无门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诉于当地法院
附: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生,住武汉经济开发区XXXXXXXXX
原告:XX,男,汉族,XXXX年XX月生,住武汉经济开发区XXXXXXXXX
被告:武汉市普天居贤院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主任
住所:武汉经济开发区东风大道53号普天居贤院
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 职务:局长
住所:武汉市沌阳大道145号沌阳大厦
诉讼请求:
1、 请求贵院撤销被告作出的动用武汉市普天居贤院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定;
2、本案的诉讼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9月26日,本案被告武汉市普天居贤院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召开会议,申请动用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用于建造小区监控和智能门项目。后于2008年12月16日得到本案第三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同意报批”的意见。
本案被告业委会申请动用维修资金不仅未召开业主大会,且假冒业主签名至少达30人以上,即便如此,业委会会议记录上仍只有66人签名,但当时武汉市普天居贤院小区入住业主人数达四百多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其申请动用维修资金的条件远未满足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且程序违法,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为维护原告及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也为使武汉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能得到更好的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秉公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