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15 16:43:32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对一起因银行工作失误导致客户5年信用记录不良的人格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银行在客户单位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3年5月,石某与单位同事共同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但一直未收到信用卡。2008年3月,石某至人民银行查询后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其在工商银行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和上海银行信用卡美元透支记录,且报告中显示最后报送单位为上海银行。同年4月25日之后的信用报告显示,相关不良记录均被删除。同年8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向石某回函,拒绝了其办理信用卡的申请。石某遂提起诉讼,要求上海银行登报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等。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银行在石某单位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石某不服,上诉至我院。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海银行因自身工作失误,误将案外人的身份证号码登记在石某名下,导致石某的个人信用系统因信息归并错误而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给石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考虑到信用报告的私密性及上海银行过错程度等因素,由上海银行在石某单位公开书面道歉更为妥当。据此,我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