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0 17:44:23 文章分类:律师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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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一规定是记者昨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
(以上内容来自京华时报)
最近这些年,平时不大常见的“诽谤罪”频频见诸各大媒体,而受害者往往都是各级领导干部。最有代表性的当属河南青年王帅被跨省抓捕一案。《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判刑的前提是“情节严重”,而涉案的被告人一般是发短消息或者上网发帖,就被追究诽谤罪了。很难想象,平时善于处理各类复杂事件的领导干部们,怎么突然之间就变得如此脆弱,几条短消息或帖子就感到被诽谤了,而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可笑的是,这些受害者们往往并不是自己去法院起诉,而是由公安机关出面抓人。而《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非常明确的规定了: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自诉案件,除非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很显然,王帅案并没有达到需要公诉的危害程度,其他许多类似的案件也离的很远,可以说,一个小老百姓想犯“诽谤罪”以至于达到公诉的程度是件很困难的事情。现实中,房子被拆了没人管的事已经司空见惯,何况被人“诽谤”;但是,由于被“诽谤”的是大权在握的领导干部,所以,“嫌疑人”是一定要抓的,借用王帅案中一位部长的话:“有意见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但不应该采取这种在网上发帖的方式,败坏政府名声”,“做事就要承担责任,受到一定惩罚,至少有点教训,下次不会再犯错。”
笔者搜索了一下,目前没有一个涉案的领导干部因为滥用职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曾经派警察入京抓记者的“最牛县委书记”也不过是引咎辞职,写深刻检查,而九个月后,“最牛书记”又东山再起。河南省沁阳市山王庄镇盆窑村因举报村支书而被逮捕的村民,长的被关500多天,短的被关200多天,最后也没个说法,干脆赔钱了事。
面对如此国情,最高检似乎也无力改变什么,只是采取了一个土办法,针对诽谤罪上提批捕权,以防止错案的发生。这是一个很无奈的办法,可问题是:一、检察院上提批捕权本身就没有法律依据,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擅自突破法律规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即便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但以违法的方法去阻止另一个违法现象的发生,不合乎法治的精神,也有损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二、以前所谓的“诽谤罪”只不过是官员们滥用职权的幌子而已,现在把虽然把这个幌子给摘掉了,但官员们的权力依然没有监督,在一定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为所欲为,也许以后再“跨省抓捕”连一个理由都不需要了吧!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 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