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10 19:44:25 文章分类:常见问题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 www.legalabc.com)
这个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买卖合同在查封后签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查封是财产保全的形式之一,而房屋是最常见的查封对象。被查封的房屋在接触保全措施以前,依法不得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双方当事人就已被查封的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一般认定无效。
二、查封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过户的房屋又被法院查封的,由于签订合同时,房屋未被查封,不存在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情形,因此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买房人能否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取决于以下几个条件:1、是否支付了房款;2、是否占有了房屋;3、购房人是否有过错。对于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的,书查封错误,应当解封;如果支付部分价款并交付房屋的,根据《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可由买房人向人民法院支付剩余价款而解除查封,从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没有交付的房屋,买房人一般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应当作为出卖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来认定,合同因履行不能而应予解除,出卖人应向买房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哪种情况,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查封后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一般也不会干涉,甚至查封后签订的买卖合同也作为有效来处理。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煜琰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